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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

来源:海宁市人社局 时间:2017-03-30 作者:潮城人才网 浏览量:

印发关于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意见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本办法实施。

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海宁市财政局

2016年5月23日


关于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意见的

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优化创业创新环境,激发全社会创业创新活力,根据《关于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意见的通知》(海政办发〔2015〕195号)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细则:

一、创业基地补贴

(一)申报对象

2016年后经市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创业基地(或经复评通过的2016年前认定的基地),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二)申报条件

国内外知名专业机构和社会力量运营(或建办)创业基地(园、平台)。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

1.一次性启动奖励:引入国内外知名专业机构运营(或建办)创业基地(园、平台)的,根据与我市特色优势产业关联度、投入资金、基地面积、入驻企业数、带动就业人数等条件,以一事一议的方式,经市就业创业评估小组会审后给予运营(或建办)主体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启动奖励;引入社会力量运营(或建办)创业基地(园、平台)的,按照上述办法给予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启动奖励;已经享受其他条线扶持的特色(产业)基地(园、平台)经认定符合我市创业基地标准的按照上述办法给予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启动奖励。

2. 创业创新服务补贴:创业基地(园、平台)验收合格后,按每入驻1个市场主体(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主体)并成功运行1年(含)以上的给予运营(或建办)主体5000元创业创新服务补贴。3年内基地可按每年净增家数(不超验收时核定的最大入驻数)进行创业创新服务补贴补差。

3.辅导奖励:创业基地(园、平台)验收合格三年内,由基地孵化的项目,一次性获得风险投资、天使投资等200万元(含)-300万元、300万元(含)以上的,经市就业创业评估小组会审后,分别给予运营(或建办)主体每个项目8万元、10万元辅导奖励。

4.做大做强奖励:创业基地(园、平台)验收合格五年内,入驻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年纳税总额首次分别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及以上时,经市就业创业评估小组会审后,分别给予运营(或建办)主体100万元、200万元的晋阶补差奖励。

5.集聚做特奖励:创业基地(园、平台)验收合格五年内,引进科技服务、金融服务、电子商务等相关产业并形成集聚,入驻属于同一行业或相近、关联行业的比例达到60%(按实际使用面积或税收贡献计算)以上,且累计使用面积达到80%以上。经市就业创业评估小组会审后,给予运营(或建办)主体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对聚焦海宁传统产业转型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与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等匹配度达到60%的(按入驻企业数量占比计算),再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申报材料

1.一次性启动奖励和创业创新服务补贴:

(1)海宁市创业基地一次性启动奖励(创业创新服务补贴)认定申报表(附件1);

(2)创业基地情况报告(基地建设基本情况、创业服务情况、入驻企业情况、经济社会效益情况等);

(3)创业基地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创业基地内创业实体基本情况表(附件2);

(5)入驻实体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入驻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与基地签订的书面协议和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

(7)创业基地内创业实体录用员工花名册(附件6)。

2.辅导奖励:

(1)海宁市创业创新基地辅导奖励申请表(附件3);

(2)创业基地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被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资金、投资情况到位材料;

3. 做大做强奖励:

(1)海宁市创业基地做大做强(集聚做特)奖励申请表(附件4);

(2)创业基地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创业基地内创业实体基本情况表(附件2);

(4)入驻实体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创业基地内创业实体纳税情况表(附件5)。

4.集聚做特奖励:

(1)海宁市创业基地做大做强(集聚做特)奖励申请表(附件4);

(2)创业基地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创业基地内创业实体基本情况表(附件2);

(4)入驻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创业基地内创业实体纳税情况表(附件5);

(6)园区房产或土地证明材料等。

(五)申报时间和程序

创业创新基地(园、平台)实行“先授牌后验收”制度,符合条件的可向市就业管理服务处申报,挂“海宁市创业基地”(筹),挂牌两年内进行验收,由市就业创业评估小组召开评审会评议确定相关补贴金额。

二、创业创新活动项目补贴

(一)申报对象

经市就业创业评估小组认定后开展的创业创新大赛、沙龙、论坛等活动。

(二)申报条件

每年由市就业管理服务处向社会征集创业创新大赛、沙龙、论坛等活动,有意向的上市公司、创投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专业团队申报相关服务项目,经市就业创业评估小组认定后,开展的活动可获得创业创新活动项目补贴。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

根据活动规模、参与人数、影响力等给予大赛举办单位在领导小组核定的最高补贴金额内且不超过活动实际总支出金额50%的补贴,其他沙龙、论坛等活动给予举办单位不超过活动实际总支出金额30%的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申报材料

1.海宁市创业创新活动项目补贴申请表(附件7);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创业创新活动项目方案;

4.活动支出支付相关凭证。

(五)申报时间程序

经审批后开展的创业创新活动在项目结束60天内向市就业管理服务处申请补贴,经市人力社保部门审批后拨付。

三、创业主体系列补贴

(一)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

1.申报对象

2016年1月1日后,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和特殊困难群体初次在我市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创办市场主体(含经市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网络创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

2.申报条件

创业主体经营正常且申报前法人在本单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含)。其中,经认定为网络创业的,需自谋职业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含)。

3.补贴标准和期限

补贴标准为每人一次性5000元。

4.申报材料

(1)海宁市创业者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申请表(附件8);

(2)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开户银行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在校生提供学校在校证明;5年内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特殊困难人员提供相应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网络创业的需提供经认定的《海宁市网络创业认定申请表》。

5.申报时间和程序

创业者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采用随时申报、按季拨付的办法,符合条件的主体可向镇(街道)人力社保服务站申报。镇(街道)人力社保服务站结合现场查看进行初审,报市就业管理服务处进行复核,经市人力社保部门审批后拨付。

(二)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

1.申报对象

2016年1月1日后,在校大学生或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和特殊困难群体初次在我市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创办市场主体(含经市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网络创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且依法在本单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含)的。

2.申报条件

创业实体招用劳动者(不含法人)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3名及以上,并在申请补贴时依法在本单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含从事劳务派遣或社会保险代理业务的其他机构)派遣员工不属于被带动就业人员。

3.补贴标准和期限

带动3名的,补贴2000元;带动3名以上的,超过部分可享受每人每年2000元的补贴,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元。每家创业主体享受补贴三年,每年限补贴一次。

4.申报材料

(1)海宁市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申请表(附件9);

(2)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开户银行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新招用人员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在校生提供学校在校证明;5年内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特殊困难人员提供相应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网络创业提供经认定的《海宁市网络创业认定申请表》。

5.申报时间和程序

带动就业补贴采用随时申报、按季拨付的办法,符合条件的主体可向镇(街道)人力社保服务站申报。镇(街道)人力社保服务站结合现场查看进行初审,报市就业管理服务处进行复核,经市人力社保部门审批后拨付。

(三)创业场租补贴

1.申报对象

2016年1月1日后,在校大学生或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和特殊困难群体初次在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创办市场主体(含经市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网络创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且依法在本单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含)的。

2.申报条件

创业实体租赁场地【创业实体法人及其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房产除外】经营,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租赁协议且实际缴费满1年的。

3.补贴标准和期限

(1)经营场地年租金的50%,每年按实最高不超过1万元。按年拨付,每家创业主体享受补贴不超三年。

(2)对入驻经市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创业创新基地内的符合补贴条件的创业实体,房租补贴总额上限上浮100%,即每年不超过2万元,按年拨付,每家创业主体享受补贴不超三年。

4.申报材料

(1)海宁市创业场租补贴申请表(附件10)

(2)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开户银行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缴纳场地租金凭证(有多处经营场地的,应选定其中一处作为申报的经营场地);

(5)在校生提供学校在校证明;5年内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特殊困难人员提供相应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网络创业提供经认定的《海宁市网络创业认定申请表》。

5.申报时间和程序

创业场地租金补贴采用随时申报、按季拨付,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向镇(街道)人力社保服务站申报。镇(街道)人力社保服务站结合现场查看进行初审,其中对入驻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创业创新基地内的创业主体,房租补贴由基地运营方统一向就业管理服务处申报,经市人力社保部门审批后拨付。

四、融资信贷支持

(一)贷款申请

1.贷款对象

2016年1月1日后,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我市城乡劳动者初次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创办市场主体(含经市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网络创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单位。

2.贷款条件

(1) 2016年1月1日后依法登记注册满3个月(含)以上,具有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和有履约能力的法人;

(2)有确切合法的创业资金需求;

(3)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4)从事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经营活动;

(5)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3.补贴标准和期限

在我市从事个体经营(含认定的网络创业)的,每家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贷款;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每家可申请不超过50万元的贷款。其中对于贷款对象为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并且贷款金额为10万元以下的,视实际情况可采用信用担保方式。具体贷款金额和方式由银行根据贷款申请人调查情况确定。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含)。

4.申报程序和材料

(1)资格审查

申请人可向市就业管理服务处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①海宁市符合创业贷款贴息资格认定申请表(附件11);

②法人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③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④在校生提供学校在校证明;5年内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特殊困难人员提供相应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网络创业的需提供经认定的《海宁市网络创业认定申请表》。

(2)贷款办理

经审查符合贷款贴息条件的人员凭由市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资格认定表向户籍所在地或营业执照所在地的海宁农商银行各支行申请创业贷款,并提交下列资料:

①市人力社保部门提供的创业贷款贴息资格认定表;

②身份证、户口本(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③婚姻状况证明;

④创业项目证明材料,家庭年经济收支情况;

⑤借款及用途、经济效益情况;

⑥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银行核贷。经办银行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和银行贷款政策规定,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放贷决定以及约定贷款方式。审定同意贷款的,与贷款申请人签订贷款合同,在审定同意后从授信到放款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

5.申报时间和程序

创业贷款资格审查实行随时申报制度,按照自愿申请,经市人力社保部门资格审查、经办银行核贷等程序,办理贷款申请、发放手续。

(二)贴息补贴

1.申报对象

经市人力社保部门资格认定在海宁农商银行申请创业贷款的创业者。

2.申报条件

已按照与银行约定支付利息满一年的。

3.补贴标准和期限

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和特殊困难群体在我市创业的,实行不高于同期银行基准利率的全额贴息贷款;其他人员实行不高于同期银行基准利率的50%贴息,每家创业主体享受补贴不超三年。

4.申报程序和材料

(1)海宁市创业贷款贴息补贴申请表(附件12);

(2)营业执照副本、开户银行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经办银行盖章确认的贷款付息有效凭据。

5.申报时间和程序

贷款贴息实行“先付后贴”的办法,借款人按约定结息方式向经办银行正常支付利息,且创业贷款按规定期限还满一年后,符合条件的随时申报,按季拨付。

五、创业导师补贴

(一)申报对象

经市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创业导师。

(二)申报条件

1.经市人力社保部门通过大赛、沙龙、培训等活动聘请的大众创业导师。

2.2016年后经市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创业基地(或经复评通过的2016年前认定的基地)申报的导师。每个基地可申报2名创业导师,并按规定开展基地内孵化企业的创业指导,积极参加市内组织的相关创业活动,创业导师由结对基地进行申报经市人力社保部门批准。

主要包括市内外成功的创业企业家;投资、金融专家;管理咨询专家;培训院校的优秀老师;大学、科研院、政府职能部门具有丰富经验的实践工作者和研究者等。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

导师结对并成功指导5家以下市场主体工商注册的,给予1年1万元的创业指导补贴;结对并成功指导5家及以上市场主体工商注册的,给予1年2万元的创业指导补贴。其中基地导师指导的企业必须入驻基地。每名导师可结对一个基地。以上导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任职导师的除外。

(四)申报材料

1.海宁市创业导师认定申请表(附件15);

2.海宁市创业导师指导补贴申请表(附件16);

3.导师开展活动总结;

4.成功指导企业的营业执照。

(五)申报时间和程序

符合条件的创业基地或导师可向市就业管理服务处申请资格认定,经审核通过后开展指导工作。次年第一季度由创业基地或导师向市就业管理服务处提出补贴申请,经市人力社保部门审批后拨付。

六、创业培训补贴

(一)申报对象

经认定的有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

(二)申报条件

经市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同意的,在我市开展的有关创业的培训(含创业指导、特色创业、创业培训等)。

(三)补贴标准

按照培训实际给予一定补贴,创业指导培训补贴标准200元/人;特色创业培训补贴标准600元/人;创业培训(SYB)补贴标准1500元/人,相关补贴不得与其他部门重复。

(四)申报手续和材料

1.海宁市创业培训开班申报表(附件13);

2.海宁市创业培训补贴申请表(附件14);

3.海宁市创业培训花名册;

4.创业培训人员课时情况;

5.结业证书

(五)申报时间和程序

符合条件的创业培训机构可每年向市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展培训工作,培训后60天内申请培训创业补贴。

七、创业创新典型奖励

(一)申报对象

创业创新个人、单位、基地、镇(街道)(含创业小镇)。

(二)申报条件

被市人力社保部门及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评为海宁级及以上的个人、单位、基地。被评为嘉兴级及以上创业创新工作先进的镇(街道)(含创业小镇)。

(三)奖励标准和期限

被市人力社保部门及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评为海宁级、嘉兴级、省级、国家级创业创新个人、单位、基地分别给予5000元、10000元、20000元、50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海宁级基地不享受奖励),若上级部门有奖励的,进行补差奖励。

被评为嘉兴级、省级、国家级创业创新先进的镇(街道)(含创业小镇),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若上级部门有奖励的,进行补差奖励。

(四)申报材料

1.海宁市创业创新典型补贴申请表(附件17);

2.获批先进的文件或证书及复印件;

3.银行账号原件及复印件。

(五)申报时间和程序

符合条件的创业创新个人、单位、基地、镇(街道)可向市就业管理服务处提出申请, 经市人力社保局审批后拨付。

八、其他说明

1.特殊困难群体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海宁籍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指办理失业登记后满6个月的我市户籍失业人员;

(2)就业困难人员指经市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持有《就业援助卡》的人员;

(3)复退军人指持有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的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4)持证残疾人指持残疾证的人员;

(5)其他重点人群。

2. 本意见所扶持对象为2016年1月1日以后在本市范围内初次注册营业执照的创业实体(含经市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网络创业)。网络创业认定标准按《浙江省网络创业认定办法》(浙人社发〔2015〕110号)另行制定。认定享受扶持政策的期限为登记注册3年内,首次享受后可连续享受三年扶持政策。

3.本意见所扶持的高校毕业生是指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高等学校专科及以上毕业生。经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技工院校、技师学院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及取得高级工、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工院校毕业生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4.在校大学生指的是全日制在校大学生。

5.毕业5年内是指取得学历证书日期起五年内。

6.创业实体的创业者须以法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险;网络创业须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自谋职业保险。

7. 创业时享受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补贴最长计算至法定退休到龄月份。

8.对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及其他严重违反市场秩序或国家法律法规的创业创新企业及基地运营(或建办)主体,不得享受本意见扶持奖励。如存在骗取创业创新相关扶持奖励的,经查实的,要求申请者退回相关奖励,并在三年内不准申请创业相关扶持;数额重大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相应程序处理。

9.市就业创业评估小组由海宁市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召集,由市人力社保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地税)局、市经信局、市服务业发展局、市农经局、市商务局等部门组成。

10.本实施意见由海宁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附件:1.海宁市创业基地一次性启动奖励(创业创新服务补贴)认定申报表

2.创业基地内创业实体基本情况表

3.海宁市创业创新基地辅导奖励申请表

4.海宁市创业基地做大做强(集聚做特)奖励申请表

5.创业基地内创业实体纳税情况表

6.创业基地内创业实体录用员工花名册

7.海宁市创业创新服务活动补贴申请表

8.海宁市创业者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申请表

9.海宁市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申请表

10.海宁市创业场租补贴申请表

11.海宁市符合创业贷款贴息资格认定申请表

12.海宁市创业贷款贴息补贴申请表

13.海宁市创业培训开班申报表

14.海宁市创业培训补贴申请表

15.海宁市创业导师认定申请表

16.海宁市创业导师指导补贴申请表

17.海宁市创业创新典型补贴申请表

关于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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