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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协议零售药店医保服务管理工作年度考核的通知

来源:海宁市人社局 时间:2017-08-10 作者:潮城人才网 浏览量:

各协议零售药店:

根据《海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服务管理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定点零售药店监督检查制度的通知》(海人社〔2014〕5号)、关于印发海宁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办法和海宁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海人社〔2016〕42号)及《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违规积分制管理的通知》(海人社〔2015〕1号)等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全市各协议零售药店2016年度医保服务管理工作进行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组织

建立由市人力社保局牵头,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的考核工作组,具体实施对协议零售药店医保服务管理工作的考核。

二、考核对象

我市范围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协议零售药店。

三、考核办法

1.各协议零售药店根据《海宁市基本医疗保险协议零售药店考核评分标准》组织自查自评,及时上报自查自评材料及上年度(2016年7月—2017年6月)医保工作总结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并加盖公章)。

2.检查考核组根据各协议零售药店自查自评情况,并结合社保、药监、物价等部门日常监管、举报投诉处理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分。日常监管主要依据社保部门的日常业务审核、随机检查、举报投诉处理等情况,药监部门对协议零售药店的检查考核及信用评价情况,物价部门对协议零售药店的检查处罚等情况综合评定。

四、工作安排

1.请各协议零售药店在2017年8月15日前完成自查自评及总结材料上报工作。

2.检查考核工作组对协议零售药店进行实地检查,请各协议零售药店积极配合,确保检查工作顺利完成。

3.检查考核工作结合实地检查,对各协议零售药店医保服务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评分,确定年度考核结果并发文通报。

附件:海宁市基本医疗保险协议零售药店考核评分标准

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8月10日



附件

海宁市基本医疗保险协议零售药店

考核评分标准

项 目

考 核 内 容

分 值

内部管理

建立医保管理体系并规范运行,各项规章制度齐全,有专职人员管理。

5分

定点零售药店标牌、服务承诺、配药流程等标志悬挂明显。积极组织工作人员学习医保政策,医保政策熟悉,并设立医保政策宣传栏。

5分

店容店貌整洁大方,药品排列整齐,医保药品与非医保药品分区摆放。

5分

建立医保工作台帐,药品进销存记录完整并相符。

7分

全员参加社会保险并签订劳动合同。

6分

内部管理规范,信息系统符合要求。

7分

政策执行

摆放药品按医保目录进行甲乙类标志,药品销售实行明码标价,药品销售未实行条码管理。

5分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药品管理规定。

5分

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药品备药率达到要求标准。

5分

严格执行医保规定进行药品销售

10分

药店名称、负责人、经营范围、经营面积、经营地址、法人或投资人等事项变更按要求备案登记。

5分

服务响应

药师在岗、操作规范。

5分

能熟练掌握市民卡购药流程。

5分

能及时处理参保人员投诉。

5分

工作要求

医保处方单独装订、保存5年以上。

5分

外配处方药品与自购药品严格按医保规定执行。

5分

积极配合医保管理部门日常检查、费用审核和年度考核。

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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