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机关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中共海宁市委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人才生态最优市 建设人才集聚新高地的若干意见》(海委发〔2017〕11号)及《海宁市优秀人才健康体检和疗休养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海人社〔2017〕131号)精神,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18年度企业优秀人才健康体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体检范围及对象
全市企业在职在岗的海宁市级高级及以上层次人才(详见附件1),或获得海宁市级及以上人才工作大会表彰的个人,与本市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工作满一年,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
2.我市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本人投入企业实收资金200万元以上;
3.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高于上年度我市企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
二、体检承办医院
海宁市人民医院,海宁市中医院,海宁市中心医院,海宁康华医院。由体检对象自行选择,所在企业汇总上报。
三、体检内容
1.内科、外科、眼科、耳鼻喉、口腔、血压。
2.尿常规、血常规、肝功能(AFU)、肾功能、血脂、血糖、甲状腺功能常规(5项)、血流变(1978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人员)。
癌肿指标:甲胎蛋白-AFP(肝)、癌胚抗原-CEA(消化系统)、糖类抗原199(胆、胰腺)、前列腺癌筛查(PSA、TPSA)、卵巢癌筛查(CA125)、鳞状细胞癌筛查(SCC)。
3.胃蛋白酶原Ⅰ、Ⅱ。
4.心电图。
5.胸部正位片。
6.彩色B超:肝、胆、胰、脾、双肾、甲状腺,前列腺(男),子宫附件(已婚做阴超,未婚经腹部)、乳房(女)。
7.已婚妇女增加:妇检,白带常规,TCT(新柏氏细胞学检测)。
8. 自选项目
(1)肠镜检查:二年一次。费用由个人自负与财政贴补相结合(如上一年度已做过该项检查,则费用全部由个人自负),需检者自愿报名,并在体检名册表备注栏中注明,检查时间需与体检医院预约。
(2)胃镜检查:二年一次。费用由个人自负与财政贴补相结合(如上一年度已做过该项检查,则费用全部由个人自负),需检者自愿报名,并在体检名册表备注栏中注明,检查时间需与体检医院预约。
四、体检费用及经费支付渠道
男:40岁以上(1978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人员、下同)618元,40岁以下558元;
女:40岁以上,未婚647元,已婚731元;40岁以下,未婚587元,已婚671元。
上述费用未含肠镜检查中财政贴补150元和胃镜检查中财政贴补140元,体检费用(含肠镜检查中财政贴补150元和胃镜检查中财政贴补140元)由市人力社保局与体检医院统一结算。肠镜检查自负费用48元,胃镜检查自负费用48元。
属上述体检项目之外的检查或需进一步治疗的,由个人按医保规定支付。
五、有关要求
1.请各镇(街道)、开发区、各单位通过有效发布平台,及时通知所属企业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报名参加体检。
2.各企业要切实重视健康体检工作,严格按日程安排(由各体检医院另行通知)进行体检。因须进行生化和B超检查,请体检对象注意空腹参加体检。
3.请各企业按体检医院分类汇总填写人才体检名册表(附件2),于5月10日前将纸质报表(附个人身份证和证书等人才证明材料复印件)及电子文档一并报送至市人力社保局。地址:文宗南路111号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联系人:杜建根,联系电话:87288849、89232853,电子邮件dojx@sina.com。
附件:1.符合体检范围的人才分层分类目录
2.人才体检名册表
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海宁市财政局
2018年4月17日
附件1
符合体检范围的人才分层分类目录
一、顶尖人才
1.诺贝尔奖、菲尔兹奖、图灵奖等国际大奖获得者。
2.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3.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4.美国、日本、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加拿大、瑞典、丹麦、挪威、芬兰、比利时、瑞士、奥地利、荷兰、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新加坡、韩国、西班牙、印度、乌克兰、以色列国家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员(一般为member或fellow,统一翻译为“院士”)。
5.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
6.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
7.在世界一流大学、发达国家国家实验室等科研机构和世界知名企业实验室中担任重要职务的国际著名学者。
8.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二、高端人才
(一)国家级
1.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级教学名师;国医大师;国家级名老中医。
2.国家“万人计划”领军人才(包括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教学名师和百千万工程领军人才)、国家“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
3.国家“千人计划”人才,包括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含人文社科项目)、创新人才短期项目(含非华裔外国人才)、创业人才项目、外国专家项目、青年人才项目、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项目、文化艺术人才项目申报入选者。
4.以下奖项获得者:
(1)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3位)、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前5名的主要完成人(前3位);
(2)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3位)、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前5名的主要完成人(前3位);
(3)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主要完成人(前3位)、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前5名的主要完成人(前3位);
(4)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获得者;
(5)中国青年科技奖、青年科学家奖获得者;
(6)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获得者;
(7)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单项奖(文艺类图书、电影、电视剧片、戏剧、歌曲)主要作者和主要演员(前3位);
(8)吴阶平医学奖、中国医师奖获得者;
(9)孙冶方经济科学奖、金融创新奖著作奖、论文奖获得者(前3位);
(10)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获得者(个人);
(11)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5.以下职务担任者:
(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专家组组长、副组长、项目(课题)组长且项目(课题)通过验收;
(2)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项目负责人;
(3)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承担研究任务的项目专家组成员;
(4)国家“863计划”领域主题专家组组长、副组长、召集人;
(5)国家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主任;
(6)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
(7)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8)中国经济50人论坛、中国金融40人论坛、中国人才50人论坛成员。
6.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含外籍)”资助的项目主持人并需完成项目结题。
7.在Nature或Science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员作者发表论文者。
8.省“万人计划”杰出人才、省特级专家、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获得者。
9.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二)省级
1.国务院批准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151”人才工程重点资助和第一、第二层次培养人选、省“钱江学者”特聘教授、省特级教师、省高校教学名师、基础教育正高级教师、卫生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浙江省名中医、浙江省325卫生人才工程入选者、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省宣传文化系统“五个一批”人才、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劳模)创新工作室领衔人、省首席技师、省级工艺美术大师、省级建筑大师、省金融功勋人才、省金融创新人才、省级以上社会工作领军人才。
2.省“千人计划”人才,包括创新人才长期项目、海鸥计划、创业人才项目、外专千人项目申报入选者。
3.省“万人计划”领军人才(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人文社科领军人才、教学名师、高技能领军人才、传统工艺领军人才)、省“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
4.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负责人及团队核心成员。
5.省级“海外工程师”。
6.以下奖项获得者:
(1)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前5名的主要完成人(前3位);
(2)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2名;
(3)中国“文华奖”单项奖(文华剧作奖、文华导演奖、文华编导奖、文华音乐创作奖、文华舞台美术奖、文华表演奖)一等奖、二等奖(前2位);
(4)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主要作者(含编剧)、导演和主要演员(前3位);
(5)IF设计奖、红点奖等国际工业设计大奖获得者(须为设计人);
(6)中国创新设计红心奖至尊奖、中国服装设计金顶奖获得者(须为设计人);
(7)中国专利奖(发明实用新型类、外观设计类)获得者(须为发明人或设计人);
(8)省自然科学奖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3位)、二等奖前5名的主要完成人(前3位);省技术发明奖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3位)、二等奖前5名的主要完成人(前3位);省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5名的主要完成人(前3位);
(9)省“五个一”工程奖获得者(前3位完成人);
(10)全国优秀教师获得者、省杰出教师获得者;
(11)省政府质量奖贡献奖获得者;
(12)钱江技能大奖获得者。
7.以下职务担任者:
(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专家组成员;项目(课题)第一副组长、分课题组组长且项目(课题)通过验收;
(2)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课题第一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3)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助理、课题组第一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4)国家“863计划”主题项目或重大项目首席专家,国家“863计划”专题组组长、副组长,且专题通过验收;
(5)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副主任前2名,国家工程学术(技术)委员会主任,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
(6)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优秀成果项目第一负责人;
(7)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8.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重大项目”、“重点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或“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的项目第一负责人,且项目通过结题验收。
9.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人选。
10.全国优秀企业家;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才(特指职业经理人);个人所得税(工薪)年纳税额达到25万元人才。
11.嘉兴市“南湖功勋”人才、嘉兴市杰出人才重点资助人选。
12.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三)嘉兴市级
1.省“151”人才工程第三层次培养人选,嘉兴市杰出人才第一层次培养人选,嘉兴市名师名校长、嘉兴市教育领军人才、嘉兴市教育名家、嘉兴市名中医、嘉兴市医学领军人才培养人选,嘉兴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嘉兴市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省级高技能人才(劳模)创新工作室领衔人,省技术能手,市首席技师。
2.“创新嘉兴?精英引领计划”领军人才。
3.嘉兴市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及团队核心成员。
4.以下奖项获得者:
(1)嘉兴市科技创新人才获得者;
(2)嘉兴市“五个一”工程奖获得者(前3位完成人)。
5.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作为主要成员承担过嘉兴市级以上研究课题或成果获嘉兴市级以上奖励的专业技术人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三甲医院工作三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
6.全市年销售收入超50亿元企业的主要经营管理人才(特指职业经理人);个人所得税(工薪)年纳税额达到10万元人才。
7.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三、高级人才
(一)嘉兴市级
1.“南湖百杰”优秀人才、嘉兴市杰出人才第二层次培养人选、嘉兴市重点创新团队带头人及团队核心成员、嘉兴市级工艺美术大师、嘉兴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嘉兴市级高技能人才(劳模)创新工作室领衔人、嘉兴市技术能手、嘉兴市工人发明家。
2.其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作为主要成员承担过嘉兴市级以上研究课题或成果获嘉兴市级以上奖励的专业技术人才;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三甲医院工作三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
3.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并作为主要成员承担过嘉兴市级以上研究课题或成果获嘉兴市级以上奖励的技能人才(含农村实用人才)。
4.具有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并作为主要成员承担过嘉兴市级以上研究课题或成果获市级以上奖励的社会工作人才。
5.全市年销售收入超20亿元企业的主要经营管理人才(特指职业经理人)。
6.海宁市“潮乡精英引领计划”领军人才、海宁市“潮乡特支”Ⅰ类人才。
(二)海宁市级
1.海宁市重点创新团队带头人及团队核心成员、海宁市“潮乡特支”Ⅱ类人才、海宁市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海宁市名师名校长、海宁市名中医,海宁市“235”医学领军人才培养人选。
2.其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
3.其他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技能人才。
4.其他具有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工作人才。
5.全市年销售收入超10亿元企业的主要经营管理人才(特指职业经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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