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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乡精英引领计划”实施办法》

来源:海宁市人力社保局 时间:2019-05-09 作者:潮城人才网 浏览量:

关于印发《“潮乡精英引领计划”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市级机关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

根据《关于打造人才生态最优市、建设人才集聚新高地的若干意见》(海委发〔2017〕11号)、《关于实施“潮乡英才计划”的意见》(海委办发〔2017〕46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发挥创业创新领军人才的引领作用,我们制定了《“潮乡精英引领计划”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海宁市委组织部 中共海宁市委宣传部

海宁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海 宁 市 侨 联

海宁市发展和改革局 海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海 宁 市 教 育 局 海 宁 市 科 技 局

海 宁 市 财 政 局 海宁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2月29日

“潮乡精英引领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推进“潮乡精英引领计划”,加速引进和集聚一批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产业、带动新兴学科的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和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和国际竞争的国际化人才,着力发挥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在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作用。根据海宁市委、市政府《关于打造人才生态最优市、建设人才集聚新高地的若干意见》(海委发〔2017〕11号)、《关于实施“潮乡英才计划”的意见》(海委办发〔2017〕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潮乡精英引领计划”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专项办)、市外侨办(市侨联)、市金融办组织实施,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负责统筹协调,市人力社保局(市专项办)负责具体组织和日常管理。

第三条 “潮乡精英引领计划”围绕世界科技发展趋势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面向海内外重点引进信息经济、文化、旅游、时尚、金融、环保、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等重点产业领域高端人才,新一代信息技术、生命科学、新能源等前沿科学和重点技术领域高端人才,以及重大创新项目、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等平台紧缺急需的高端人才。加大青年人才和外国人才引进力度,积极引进非华裔外国专家和35岁以下青年人才。

第四条 坚持“科学遴选、重点扶持、择优推荐、动态管理”的原则,注重发挥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配置作用。鼓励“一城一心三区”根据自身特点科学规划、错位发展,形成品牌优势,打造产业集群。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潮乡精英引领计划”,引导民营资本、金融资本投资人才企业。

第二章 引进类型和条件

第五条 “潮乡精英引领计划”引进人才分创业人才项目和创新人才项目两大类。创业人才项目主要面向到海宁创(领)办高新技术企业的海内外高端人才。创新人才项目主要面向到海宁企事业单位、高校、科研机构等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海外高端人才。创新人才项目分别为创新长期项目(含非华裔外国专家)和创新短期项目。

第六条 创业人才项目申报条件:

1.一般应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有海内外创业创新工作经验或曾在国际知名企业、机构担任过中高层管理职位,熟悉相关领域和国际规则,有经营管理能力。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发明专利,或带有成熟的创业项目与计划,且其技术成果国内领先,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并可实施产业化。

3.拥有较强的创业团队,团队成员专业结构合理,具有关联性和互补性,此前在项目、产品和技术开发等方面有稳定的合作基础。

4.申报人须为企业主要创办人,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创业投资的30%以上,且本人投入企业的实收资金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5.申报人社会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其中非华裔海外参赛申报人员可放宽至65周岁。

6.顶尖人才与团队、国家“千人计划”专家、“万人计划”专家、浙江省“千人计划”专家(或同等层次计划的入选者)给予优先考虑。

第七条 创新人才项目申报条件:

(一)创新长期项目

创新长期项目申报人(自然人)引进时间不能超过3年(以当年度公告发布之日为准),且在公告申报截止日(含)前签订工作(意向)合同,办妥相关引进手续或承诺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半年内全职到岗工作。引进后应与海宁用人单位签订连续5年以上工作合同,且每年在海宁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

1.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创新人才条件:

(1)一般应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

(2)一般应在海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副教授及以上或相当职务的专家学者,或在国际知名企业、机构担任过中高级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3)具有较高创新能力,拥有知识产权明晰的核心技术,研发水平和成果为同行公认,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

2.人文社科文化艺术领域创新人才条件:

(1)了解并遵守中国文化政策及法律法规,具有较高文化艺术创新能力或研究水平,在人文社科、文化艺术领域取得突出的创新成果,得到业内公认,国际知名奖项获得者或国际知名赛事优胜者优先;

(2)在文化经营管理、国际文化交流等领域能力突出,成果丰富,一般应在国际知名文化企业担任过中高级职务,参与过重大经营管理或对外文化交流活动;

(3)人文社科类研究型人才一般应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担任副教授及以上相当职务。

3.经济金融管理领域创新人才条件:

(1)一般应在海外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并有3年及以上海外相关工作经历;

(2)在国际经济组织、专业机构或知名金融机构中担任过中高级职务,或在国际知名企业担任过中高级管理职务;

(3)在金融研究分析、产品开发、风险控制、国际业务、投资银行、资产管理、金融衍生品投资等方面具有较高专业素质,业绩优良。

4.非华裔外国专家创新人才条件:

申报人(自然人)为非华裔外国专家,且符合上述创新项目条件。

(二)创新短期项目

创新短期项目主要引进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海宁科技、产业发展和学科建设紧缺急需的创新人才。申报人(自然人)须满足上述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创新人才条件,在海宁工作(服务)时间不超过一年(以当年度公告发布之日为准),且在公告申报截止日(含)前签订工作(意向)合同,办妥相关引进手续或承诺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半年内全职到岗工作。入选后应与海宁用人单位签订连续3年以上工作合同,每年在海宁工作时间2—9个月,并明确合同期内工作成果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八条 创新人才项目申报人(自然人)所在用人单位必须在海宁设立1年以上,运行状况良好,技术创新体系比较健全,配套支持措施完善。申报上述各类人才项目,除有重大创新突破外,累计申报不得超过3次,特别优秀的申报人,可以在年龄、学历、职务、职称等条件中破格一项。

第三章 遴选程序及途径

第九条 “潮乡精英引领计划”引进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创业人才项目采取创业大赛、会议审定和直接认定三种方式结合开展;创新人才项目的引育通过上级评审产生。

第十条 创业大赛主要面向到海宁创(领)办高新技术企业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具体遴选程序为:

1.发布公告。每年通过国内外新闻媒体、网络等向海内外发布大赛公告。

2.报名登记。符合条件的创业人才按要求下载并填写《潮乡精英引领计划创业申请书》、《潮乡精英引领计划创业项目计划书》,同时提供学历学位、创业(工作)经历、资质证明(证书)、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等相关证明材料。由市人力社保局(市专项办)负责引进创业领军人才报名咨询联系、网上报名登记和汇总工作。

3.资格认定和项目初审。由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市专项办)负责对申报人员提供的学历学位证书、创业(工作)经历、资质证明(证书)、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等进行审核认定,并对申报人员提交的创业申请书、计划书及相关材料的具体内容进行初审。

4.材料补正。申报材料经资格认定和项目初审后,对需要修正创业计划及补正相关材料的创业项目,限定时间补正,并确定提交复审的创业项目。

5.项目复审。由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市金融办、市科技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专项办)通过邀请专家、委托第三方权威机构等方式开展技术评审和产业化评审,汇总复审成绩,并提出决赛建议名单。

6.决赛答辩。决赛答辩采用路演方式开展,由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市专项办)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评审内容包含项目产业化前景与预期目标、技术储备、团队优势、财务管理、企业运作等方面。

7.获奖公示。由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市专项办)负责汇总决赛成绩,并提交获奖建议名单至市委人才领导小组会议讨论,确定最终获奖名单及等次。获奖人才项目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入选“潮乡精英引领计划”。

第十一条 会议审定主要是由市委人才领导小组评审会议对新引进省级以上高端人才到海宁创业的人才项目进行认定。具体认定程序为:

1.申报受理。申报由项目人才本人提出,市人力社保局(市专项办)受理。申报人须按要求填写《潮乡精英引领计划创业申请书》和《潮乡精英引领计划创业项目计划书》,并提交相关表格和反映本人教育学历、工作实绩、科研成果和创新创造等相关证明材料。市人力社保局(市专项办)负责对申报人及其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核。

2.专家审核。根据拟引进领军人才项目的专业领域,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市专项办)邀请专家进行技术评审和产业化评审,并提出审核综合意见。

3.现场评审。召开市委人才领导小组评审会议,对拟引进人才项目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包括申报人项目陈述和市委人才领导小组讨论、无记名投票等环节。经市委人才领导小组半数以上成员同意的,才能列为拟引进项目。现场评审须形成会议纪要,抄报相关市领导和成员单位。

4.审核公示。综合专家审核和现场评审意见,拟引进项目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入选“潮乡精英引领计划”。

第十二条 直接认定主要对当(上)年度获评“创新嘉兴?精英引领计划”创业人才项目落户海宁的进行直接认定,列入海宁市“潮乡精英引领计划”,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第十三条 创新人才项目的引育通过上级评审产生,对经认定符合评选条件的海外高端人才,推荐参加“国家千人计划”、“省千人计划”、“创新嘉兴?精英引领计划”创新人才的遴选。获评人才直接列入海宁市“潮乡精英引领计划”,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人才项目扶持政策分为奖励类、发展类和保障类三种。

(一)奖励类政策

1.对入选“潮乡精英引领计划”A、B、C及其他类的创业项目,分别给予300万、200万、100万和20~80万元的项目资助,特别优秀的资助额度可提高到600万元。

2.对新入选“创新嘉兴?精英引领计划”A、B、C类创业项目落户海宁的,经认定分别给予600万元、400万元、200万元项目资助。

3.对通过我市企业新入选“创新嘉兴?精英引领计划”A类、B类、C类创新人才项目,分别按引进人才年薪的70%、60%、50%给予企业引才薪酬补助,属于长期项目的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补助时间不超过5年;属于短期项目的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15万元,补助时间不超过3年。

4.对精英计划创业人才项目、创新人才项目35周岁以下青年人才入选者,给予上述政策上浮5%政策扶持。

5.对通过我市申报入选国家“千人计划”、浙江省“千人计划”的,分别按照国家、省奖励标准给予个人1:1、1:0.8的配套奖励,配套奖励待上级资金拨付到位后按2:4:4的比例分三年分批兑现,创业项目分别给予最高800万元、600万元项目资助。

6.对来海宁全职创业的省级以上高端人才领衔的特别优秀的创业项目,经认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给予最高600万元的创业启动奖励资金:

(1)创业项目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且实际到帐注册资本超过600万元的;

(2)创业类人才将企业总部迁至海宁的;

(3)有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合作并确定股权投资在600万元以上的,或有企业合作并确定股权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

(4)三年内年度项目销售超2000万元、或者年度税收超200万元,或者有效投入三年累计超2000万元的。

7.对顶尖人才来我市领衔创业的以及特别重大或引领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

(二)发展类政策

1.领军人才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的,给予最高600万元奖励。在“国际人才创新创业板”挂牌的,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

2.逐步扩大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并发挥引导作用,通过阶段参股、跟进投资等方式,重点投资初创、优质项目。

3.大力引进培育风投机构,引导社会资本投资领军人才项目和企业,对我市非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创业创新领军人才项目满2年(24个月),可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投资人才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对领军人才企业采取差异化信贷管理,对符合条件的领军人才创业企业降低借贷成本、门槛,并给予获评或注册落户5年内最高5000万元贷款的基准利率贴息奖励。

5.支持领军人才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债务性融资,按企业债券发行利率的20%给予发债贴息,单家企业年度贴息额最高50万元,补助期限最长为3年。

6.建立科技保险保费补贴机制,财政给予实际支付保费30%的补贴,单家企业最高5万元,补助期限最长为3年。

7.完善政策性担保制度,对符合条件的人才企业纳入政府政策性担保企业名录库。

8.鼓励和支持我市领军人才企业的产品、技术和服务参与政府采购,建立自主创新与优质产品目录,符合条件的优先列入目录。

9.支持我市人才企业产品销售,获评或注册落户5年内对首批次(首年度)实现市场销售的产品给予10%的价格补贴,每家企业限额100万元;对企业自获利年度起3年内利润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给予全额奖励。

(三)保障类政策

1.对创业人才项目,自获评或企业注册登记起3年内给予1000平方米创业场所租金补贴,租金标准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20元。3年期满后,对成长性好的优质项目,经认定可由市财政或企业所在镇(街道)、平台给予一定期限的创业场所租金补贴。需要土地指标且符合准入条件的,予以优先供地保障,并按人才类别参照产业招商项目分类享受土地价格优惠政策。

2.对顶尖人才采取“一人一议”的方式解决住房问题;对引育的各类领军人才在我市购租房的,按我市人才新政相应标准给予补贴。

3.经认定对年薪在15万元以上(含)的创业创新领军人才给予最长3年的薪酬补助,即按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给予全额奖励。

4.建立专业医疗服务团队,为顶尖人才、省级以上高端人才提供“一对一”的健康顾问服务。定期组织领军人才参加健康体检和疗休养活动。对顶尖人才、各级领军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可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

5.妥善安排人才子女学前及义务教育阶段就学。对经市委人才办认定的顶尖人才、各级领军人才子女,由教育部门落实无障碍入读公办学校。

6.为外籍人才来海宁工作提供便利,缩短审批周期,提高办理效率。对已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外籍人才,其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可办理永久居留许可。

7.对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发放海宁市高层次人才生活绿卡,享受相应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社会保障。

8.依托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优化“红船服务”海宁联盟功能,通过“一站式”人才综合服务平台,提供政策咨询、项目申报、融资对接、业务办理等“一揽子”服务。

第五章 资金保障

第十五条 海宁市创业创新领军人才政策兑现资金由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市科技专项资金等承担。

第十六条 “潮乡精英引领计划”创业创新项目实行绩效目标管理。对新入选的创业人才项目,创业启动资助、创业考核资助、创业奖励资助按照合同约定方式分步兑现,首笔创业启动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支持总额度的50%。对新入选的创新人才项目实行按年补助办法,但应根据绩效目标考核结果进行清算,确定资助周期的补助金额。

第十七条 鼓励引育的“潮乡精英引领计划”创业创新领军人才申报国家、省“千人计划”和嘉兴市“创新嘉兴?精英引领计划”,对同时符合有关引进海内外高端人才多项优惠政策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励(资助)。

第六章 其他事宜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5月25日起施行,由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和市人力社保局(市专项办)负责解释。原有政策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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