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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引进“海外工程师”“域外专家”和“引智项目”资助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海宁市人力社保局 时间:2019-05-09 作者:潮城人才网 浏览量:

关于印发《海宁市引进“海外工程师”“域外专家”和“引智项目”资助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关于打造人才生态最优市、建设人才集聚新高地的若干意见》(海委发〔2017〕11号)、《关于实施“潮乡英才计划”的意见》(海委办发〔2017〕46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我市企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域外人才智力引进力度,我们制定了《海宁市引进“海外工程师”“域外专家”和“引智项目”资助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海宁市委组织部 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海宁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29日

海宁市引进“海外工程师”“域外专家”和

“引智项目”资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人才强市战略,加强我市企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域外人才智力引进力度,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加快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和科学发展,根据海宁市委、市政府《关于打造人才生态最优市、建设人才集聚新高地的若干意见》(海委发〔2017〕11号)、《关于实施“潮乡英才计划”的意见》(海委办发〔2017〕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引进“海外工程师”、“域外专家”和配套资助“引智项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进“海外工程师”、“域外专家”和配套资助“引智项目”工作遵循“政府引导、企业主体”的原则,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市人力社保局具体承担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对象条件

第三条 本办法鼓励引进的“海外工程师”,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重点面向在国外相关企业或机构从事工程、技术和管理工作,掌握关键核心技术或工艺的高精尖缺外籍工程类高层次人才。

2.在海宁注册登记并纳税的中资及中外合资企业开展工作。

3.与所在企业签订不少于1年的聘用合同,每年在该企业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2个月,并在所聘企业获得年薪达2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第四条 本办法鼓励引进的“域外专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海宁市人才分层分类目中所列高级及以上层次人才。

2.首次与在海宁注册登记并纳税的中资及中外合资企业签订聘用合同。

3.从事的专业方向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能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与所在企业签订不少于1年的聘用合同,每年在该企业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2个月,并在所聘企业获得年薪达15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第五条 申请配套资助“引智项目”必须是获得国家、省级资助的引进国(境)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资助的战略产业人才引进项目、企业创新人才引进项目、现代农业人才引进项目、社会发展人才引进项目、首席外国专家项目、高端外国专家项目和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等,具体以国家外专局发文的项目类别为准。

2.获得省级资助重点项目和常规项目等,具体以省外专局发文的项目类别为准。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引进“海外工程师”、“域外专家”,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信息发布。由市人力社保局发布公告,每年集中申报、认定一次。

(二)材料申报。由用人单位如实填写《海宁市引进“海外工程师”(“域外专家”)申报表》(从海宁市人力社保局网站下载),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人力社保局申报。

(三)审定。市人力社保局对上报人选进行审核,提出候选名单,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四)公示。向社会公示审定人选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社保局公布海宁市“海外工程师”、“域外专家”人才名单并颁发证书。

(五)政策落实。每年年审通过后,予以拨付该年度引进“海外工程师”、“域外专家”年薪资助资金。

第七条 “引智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市人力社保局填报《引进国外智力项目配套奖励申报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拨付。

第四章 政策待遇

第八条 根据企业聘请“海外工程师”薪酬标准给予相应额度的年薪资助。具体为:“海外工程师”薪酬为人民币20—30万元(不含)、30—50万元(不含)、50—70万元(不含)、70—90万元(不含)、90-120万元(不含)、12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按每人每年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年薪资助,单个“海外工程师”资助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已申报入选国家、省“千人计划”、嘉兴市“创新嘉兴?精英引领计划”的,不再予以资助。

第九条 入选浙江省、嘉兴市“海外工程师”引进计划的,直接列入海宁市“海外工程师”资助对象,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所聘企业资助。

第十条 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海外工程师”,重点推荐参评“南湖友谊奖”、“西湖友谊奖”和“国家友谊奖”。对积极引进“海外工程师”并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优先推荐参评国家、省级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单位(基地)。

第十一条 根据所聘企业上一年度支付给每位“域外专家”年薪的10%给予企业补助,年薪在30万元以上的,超出30万元部分按20%补助。单个“域外专家”每年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已申报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省“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嘉兴市“创新嘉兴?精英引领计划”、嘉兴市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嘉兴市重点创新团队核心成员的,不再予以资助。

第十二条 鼓励引进的“海外工程师”、“域外专家”申报上级人才计划,对入选者根据海宁市委、市政府《关于打造人才生态最优市、建设人才集聚新高地的若干意见》(海委发〔2017〕11号)规定给予人才专项奖励,享受相应的工作条件和特定的生活待遇。如同时符合有关引进高端人才多项优惠政策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励(资助)。

第十三条 对获得国家或省级资助的“引智项目”,给予项目单位1:1的配套资金资助。

第五章 年审制度

第十四条 “海外工程师”、“域外专家”实行年审制。每年5月底前,用人单位须向市人力社保局提交年审申请表、工作总结、业绩证明、年薪支付凭证和完税证明等年审材料(已拨付过年薪资助的还须提供资金使用材料)。经审核通过的,发放该年度奖励。审核不通过的,不享受当年相应待遇,不顺延享受期限。

第十五条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取消资格、收回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其所享受的各种待遇,今后不再受理其“海外工程师”、“域外专家”评价申请:

(一)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人才资格的;

(三)受到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其他应取消资格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涉及资金由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承担。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25日起施行,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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