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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引进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资助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海宁市人力社保局 时间:2019-05-09 作者:潮城人才网 浏览量:

关于印发《海宁市引进重点产业紧缺人才

资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关于打造人才生态最优市、建设人才集聚新高地的若干意见》(海委发〔2017〕11号)、《关于实施“潮乡英才计划”的意见》(海委办发〔2017〕46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集聚重点产业紧缺人才,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我们制定了《海宁市引进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资助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海宁市委组织部 海 宁 市 财 政 局

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3月19日

海宁市引进重点产业紧缺人才

资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集聚重点产业紧缺人才,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打造人才生态最优市、建设人才集聚新高地的若干意见》(海委发〔2017〕11号)、《关于实施“潮乡英才计划”的意见》(海委办发〔2017〕4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重点产业紧缺人才,是指我市重点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企业紧缺急需并符合我市发布的重点产业紧缺人才目录岗位要求,有助于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增强市场占有率,有助于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和发展的关键性技术或管理人才。

第三条 海宁市引进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资助范围包括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1.列入“潮乡精英引领计划”的创业领军人才企业;

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3.科技孵化(加速)企业;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等确定的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企业,包括我市时尚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产业。

第四条 海宁市引进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资助对象为上述企业2017年5月25日后(含该日)从海宁市外正式全职引进,法定退休年龄以内,符合我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目录各岗位相关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

1.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

2.我市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本人投入企业实收资金200万元以上;

3.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年度应税所得高于上年度我市企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

第五条 引进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资助针对人才所在企业和人才个人实施。

第六条 对人才所在企业的资助为:正式引进人才后3年内按人才个人年度工资薪金所得的10%额度给予企业引才薪酬补助。

第七条 对人才个人的资助为:正式引进后给予其3年内社会保险(商业保险除外)个人缴纳部分全额补贴。属在我市首次购买商品住宅的,在购房价款50%的限额内,按上一年度该区域商品住宅(公寓房)交易综合平均价,给予10㎡面积的等价金额补贴;自行租房的,给予为期3年每年最高1万元的租房补贴。

第八条 海宁市引进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资助每年集中申报一次,与全市企事业单位人才引进奖励申报一并办理。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由企业组织申报。申报材料及程序以全市企事业单位人才引进奖励申报通知为准。

第九条 申报资助的企业和个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和当事人纳入征信档案,依照有关规定追缴相关资助资金,企业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个人终身取消享受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所涉及资金从市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与《关于打造人才生态最优市、建设人才集聚新高地的若干意见》(海委发〔2017〕11号)同步施行,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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