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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未就业配偶也可享生育津贴

来源:南方都市报 时间:2014-12-11 作者:潮城人才网 浏览量:

职工未就业配偶也可享受生育津贴,深圳市人社局前日公布,《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明年1月1日起施行,深圳将执行此项规定,新规定的生育津贴计算基数也发生变化,以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均工资为基础。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深圳执行的生育保险规定在深圳市医保办法里有规定。深圳医保办法规定,生育医疗保险参保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其产前检查、分娩住院、产后访视、计划生育手术的基本医疗费用(不含婴儿费用)仍按原标准由生育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其中产前检查的基本医疗费用自提供计划生育证明之日起由生育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广东生育保险新政实行后,深圳遵照广东省规定执行。

据介绍,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相比旧规,新规增加了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生育津贴。以前的规定只规定了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产假期计发。新的规定则明确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深圳市社保局解释,比如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8000元,其除以30约等于266元,若员工假期天数为100天,则为26666元。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工资总额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确定。深圳市社保局解释,如果用人单位的工资高于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员工所拿到的生育津贴将更高。此前,不少参保员工抱怨,自己产前工资有八九千元,但生育津贴只有三四千元,差距太大,新规定执行后这一现状将改变。

对比新旧规定,生育津贴计算的基数发生了变化,此前的基数是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而新规定计算是按照用人单位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础。此外,新规还规定,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职工原工资标准为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待遇方面,新规将生育保险待遇享受人群扩大到失业人员、退休人员和职工未就业配偶。新规要求,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员工不需缴纳,比例不超过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1%。生育保险基金应当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并实行预算管理,单独建账,专款专用。据悉,深圳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已达600余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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