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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技能职业资格与工程专业技术资格互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嘉人社〔2014〕246号)

来源: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2016-09-13 作者:潮城人才网 浏览量:

为积极探索构建我市高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体系,努力拓宽人才职业发展空间,合理调整人才结构,为我市经济转型升级提供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的人才支撑,特制定本办法。

一、互评认定范围

在全市非公有制企业从事工程技术(技能)工作,并取得相关职业(工种)中级工资格(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以上证书或取得相关专业技术员资格以上证书的人员。

可互评认定的相关职业(工种)和相关专业,由嘉兴市人力社保局根据企业发展需求,在每年的具体实施办法中予以明确。

二、互评认定条件

申报对象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且符合下列条件:

(一)职业技能人员评定专业技术资格

1.申报助理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取得相关职业(工种)中级工资格(国家职业资格四级)证书,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工作;

2)大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工作满2年;

3)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工作满4年;

4)高中毕业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7年;

5)初中毕业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10年;

6)取得技术员资格并聘任相应职务满4年。

2.申报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取得相关职业(工种)高级工资格(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证书,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或获第二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工作满2年;

2)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工作满4年;

3)大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工作满6年;

4)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工作满12年;

5)高中或初中毕业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20年;

6)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聘任相应职务满4年。

3.直接认定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1)取得相关职业(工种)中级工资格(国家职业资格四级)证书,可直接认定技术员资格。

2)取得相关职业(工种)高级工资格(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证书,可直接认定助理工程师资格。

3)取得相关职业(工种)技师资格(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证书,可直接认定工程师资格。

4)取得相关职业(工种)高级工资格(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证书,并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浙江省技术能手”等荣誉称号的(以证书、表彰文件为准),可直接认定工程师资格。

5)获得国家级技能大赛三等奖以上、省级技能大赛一、二等奖或市级技能大赛一等奖的(以证书、表彰文件为准),可直接认定工程师资格。

(二)专业技术人员评定技能职业资格

1.申报高级工资格评审条件

取得相关专业技术员资格,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工作;

2)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工作满2年;

3)高中毕业,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3年;

4)初中毕业,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5年。

2.申报技师资格评审条件

取得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资格,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工作满1年;

2)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工作满2年;

3)大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工作满3年;

4)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工作满5年;

5)高中毕业,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6年;

6)初中毕业,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8年。

3.直接认定职业资格条件

1)取得相关专业技术员资格,可直接认定相关职业(工种)中级工资格;

2)取得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资格,可直接认定相关职业(工种)高级工资格;

3)取得相关专业工程师资格,可直接认定相关职业(工种)技师资格。

(三)互评认定要求

1.企业技能职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资格互评认定中有关从事专业工作年限的计算时间均截止到申报年度当年年底,工作年限计算以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时间为依据。

2.专业技术人员评定技能职业资格时,须通过相应工种等级的技能操作考核。

3.申报工程师资格时,须参加并通过规定的公需课程的培训考核。

4.申报工程师资格或申报技师资格的,近2年的年度考核应为合格以上;申报助理工程师及以下资格或申报高级工及以下资格的,前1年的年度考核应为合格以上。

三、评定程序

(一)由申报人对照条件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负责审核推荐,按规定填报相应的申报材料。

(二)职业技能人员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其申报材料报当地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其中工程师申报材料由当地人力社保局初审合格后汇总报嘉兴市人力社保局;市属单位申报材料直接报嘉兴市人力社保局。

专业技术人员评定技能职业资格的,其申报材料报当地县(市、区)人力社保局,由当地人力社保局评定,并报嘉兴市人力社保局备案;市属单位申报材料直接报嘉兴市人力社保局。

(三)市、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对申报材料审核汇总后,组织专家召开评委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定。暂不具备互评认定条件的县(市、区),初级资格的评定由嘉兴市人力社保局统一组织。

(四)对评定通过人员,、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发文公布,并颁发统一印制、由人力社保局鉴章的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四、其他事项

(一)嘉兴市技能职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资格互评认定工作,由嘉兴市人力社保局统一领导,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市属单位职业技能人员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具体工作由嘉兴市职称评价中心负责实施;专业技术人员评定技能职业资格的具体工作由嘉兴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负责实施。

(二)嘉兴市技能职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资格互评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1次。经评审取得的资格,可作为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和单位聘任的依据。

(三)职业技能人员评定工程师资格时,可免予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测试。

(四)申报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评定资格,已取得资格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其相应证书,并从评定次年起3年内不得参加相应资格评定:

1.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2.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3.曾有严重违反纪律行为而受到处分或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罚、处分阶段,在申报材料中未反映的。

(五)本办法由嘉兴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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