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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办法

来源: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2006-12-11 作者:潮城人才网 浏览量:
为了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管理,使其更好地履行职责,保证职业技能鉴定的科学性、公正性、严肃性,提高技能鉴定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是在规定的工种、等级和类别范围内,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评审的人员。
(二)凡申请担任考评员者,必须具备高级工、技师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资格,具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团结协作的精神及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申请担任考评员者,进行资格审查、推荐,经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由省劳动行政部门核准颁发考评员资格证书和带有本人照片的职业技能鉴定资格胸卡。
(四)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获得考评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中聘任相应工种、等级的考评员,发给聘书。聘期三年,可在全市范围统一调度使用。
(五)某些工种急需考核鉴定,而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又未组织考评员资格培训,海宁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报经海宁市劳动局核准,可聘任教育界中教授、讲师和实业界中的工程师、技师、高级工等为考评员。由海宁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发给聘书,聘期为二年。
(六)受聘考评员,要严格遵守考评员工作守则,执行考试规则,并在劳动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自觉接受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含鉴定站、所)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
(七)受聘考评员,凭资格证书及胸卡,参加由鉴定中心统一组织的考核鉴定,并按有偿服务的原则,领取考核鉴定劳务费。
(八)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受聘考评员实行统一管理,并建立考评员工作业绩档案,定期考核,记入档案,作为续聘的依据,对工作业绩突出者,给予表彰奖励。
(九)受聘考评员如有正当理由,可提出辞聘。本人必须提前一个月写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办理辞聘手续。
(十)受聘考评员,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由聘任单位予以解聘:
1·因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分者;
2·在本单位因违反劳动纪律或其它原因受行政记过以上处分者;
3·未经鉴定中心同意,擅自实旎鉴定者;
4·在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
5·违反鉴定规程,给鉴定事业造成重大损失者;
6·不服从鉴定中心调用或工作分配者;
7·不能正常履行考评员职责者。
(十一)辞聘或解聘的考评员,由劳动行政部门取消任职资格,并收回资格证书、胸卡和聘书。
(十二)实行考评员回避制度,考评员的亲属(或学徒)参加的技能鉴定,该考评员不得参加该次考评,考评员为任课教师的,不得参加本班次的考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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