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用人单位:
根据《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加强工伤预防工作的意见及海宁市实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通知》(海人社〔2014〕70号)文件精神,按用人单位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的工伤保险支缴率(用人单位当年度工伤保险费用支出占缴费总额的比例)和工伤发生率(用人单位当年度工伤发生的次数与参加工伤保险总人数的比例)统计结果,在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核定了用人单位2017年度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现将2017年度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变动单位予以公示。
公示期从2017年1月16日至2017年1月20日,用人单位对核定的缴费比例有异议的,可以提供相关合理有效的依据。联系电话:12333、89232800、87231697。
海宁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
2017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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