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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促进城乡就业政策操作办法的通知

来源:海宁市人社局 时间:2017-12-08 作者:潮城人才网 浏览量:

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海宁市财政局文件


海人社〔2017〕85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促进城乡就业政策

操作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一体的就业促进体系,规范落实就业和创业促就业政策,根据《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城乡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海政发〔2009〕70号)精神,现就我市进一步规范促进城乡就业政策操作办法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及条件

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年龄段内人员,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发放《就业援助卡》,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1.原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人员中连续登记失业一年及以上男50周岁及以上、女4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2.连续登记失业一年及以上的无地失业人员中男50周岁及以上、女4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3.就业转失业的复员转业军人中连续登记失业一年及以上的男50周岁及以上、女4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4.被征地农民失业人员中连续登记失业一年及以上男50周岁及以上、女4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5. 持证困难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困难家庭成员是指持有效《海宁市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证》、《海宁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海宁市特困职工优惠证》、《海宁市困难残疾人家庭优惠证》的人员,不含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

6.城镇“零就业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失业人员,认定条件按海政发〔2007〕83号文件执行。

7.登记失业的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的直系亲属中的一名人员。

二、进一步完善社保补贴申领办法

1.企业用工社保补贴、灵活就业社保补贴须在次年的3月底底前申领,逾期不得享受;尚未申领2016年度企业用工社保补贴、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须于2018年3月底前申领,逾期不得享受。尚未申领2015年度及以前年度企业用工社保补贴、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不得享受。

2.用人单位新招用各类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申请享受企业社保补贴或岗位补贴的,须办理就业登记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就业困难人员距退休不足一年的可签至退休)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我市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计算。

3.原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已享受社保补贴的,按原有政策享受,不可申请办理《就业援助卡》;未享受过社保补贴的人员,须根据本通知规定换发《就业援助卡》,并按现有政策享受。

三、进一步强化就业失业监测调控

进一步加强企业生产经营和用工情况动态监测工作,各监测企业要强化人员配置,落实工作责任,提高监测统计业务水平,确保数据准确及时上报,对上报数据质量较差和上报时间不及时的企业当月停发工作补贴。同时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114号)文件精神,决定从2017年10月1日起提高用工监测数据网上直报工作的补贴,补贴标准从每人每月5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00元。

四、本通知从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海宁市财政局

2017年9月6日


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7年9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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