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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女职工奖励假生育津贴计发的通知

来源:海宁市人社局 时间:2018-03-05 作者:潮城人才网 浏览量:

各参保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女职工奖励假生育津贴计发有关问题的复函》(浙人社函〔2018〕24号)文件规定,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的,符合海宁市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女职工,可享受30天奖励假按规定发放生育津贴。

申报办法:由用人单位凭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出生证原件和复印件并按规定填写《海宁市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到各乡镇(街道)社保站或社保中心报销受理窗口申报。

由于此次补发涉及的量比较大,请各用人单位收集齐本单位补发人员材料后有序申报,该补发业务的申报截止时间为2018年6月30日。2018年2月26日起申报生育保险待遇的, 30天奖励假生育津贴将会与正常生育津贴一起计发。


海宁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

2018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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