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绵阳一公司职工赵女士来电咨询称,2012年1月,她应聘到某公司从事产品销售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工资约定为基本工资2000元加业务提成,但实际为5000至8000元不等。今年1月,公司解除了与她的劳动合同,在支付经济补偿时,按照其基本工资2000元计算的。赵女士问:单位按职工基本工资给付经济补偿,可以吗?
【解析】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是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基数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而《劳动合同法》明确了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规定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这里的工资是指劳动者的应得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的所谓“最低工资”或者“基本工资”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的工资计算基数,显然是不对的。
同时,此次,《劳动合同法》还针对高薪劳动者,限制其获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即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最长不超过12年。
来源:中工网——《黑龙江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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