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0573-87127750
关闭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职场资讯 > 政策法规

广州5月起工伤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按1550元计算

来源:信息时报 时间:2013-05-21 作者:潮城人才网 浏览量:

  近日,记者从广州市地税局获悉,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从2013年5月1日起,广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550元。为此,我市的工伤、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随之由1300元(2011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调整为1550元。届时广州地税社保费征收系统将统一调整工伤、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参保单位只需按照以往要求按时申报5月份的社会保险费即可,不需到办税服务大厅办理下调申请。

  如需进一步了解详情,可致电广州地税纳税服务热线(020)12366-2咨询。

  企业资产损失经申报后

  可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

  日前已进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记者从市地税局了解到不少企业因存货损失或意外被盗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不知道如何作税务处理。近日,某公司财务陈小姐就此问题拨通了纳税服务热线。据陈小姐介绍,其公司于2012年6月发生存货被盗,损失高达15万元,已向市公安机关报案,至今仍未追回库存货物损失。存货被盗损失在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纳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市地税表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存货被盗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

  因此,陈小姐的公司如果在2012年度汇算清缴期内如实提供上述资料,企业实际发生的存货被盗损失,则可以在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时扣除。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市地税局进一步提醒广大纳税人,发生存货被盗或损失的,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必须真实、符合有关规定程序。如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纳税人如需进一步咨询或了解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政策规定及具体申报流程可登陆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gzds.gov.cn)查阅或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2咨询。

  个人的公益性捐赠

  能否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近日,有市民小吴咨询广州市地税局12366咨询热线,询问“个人的公益性捐赠能否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昨日广州市地税局12366咨询热线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捐赠后申请退还已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865号)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立法精神,允许个人在税前扣除的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其捐赠资金应属于其纳税申报期当期的应纳税所得;当期扣除不完的捐赠余额,不得转到其他应税所得项目以及以后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继续扣除,也不允许将当期捐赠在属于以前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追溯扣除。

  企业所得税涉税表格有更新

  近日,记者从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了解到,为做好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范申报流程,完善纳税人的数据报送,同时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理流程的公告》(2013年第1号)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所得税涉税事项办理流程的公告》(2013年第2号)的规定,广州省地方税务局对企业所得税部分涉税表格进行了更新,与去年相比,特别提醒纳税人要注意是:

  1、年度申报表(A类)格式并无变化,变化的是A类年度申报表报盘文件;2、年度申报表(B类)格式及报盘文件均有变化,目前B类纳税人使用的年度申报表与预缴申报表格式一致,省局另行增加了一张年度申报表附表一(格式与去年一致);3、税收优惠备案及涉税事项办理附表有变化,按省局1号、2号公告执行,纳税人在交纸质表格的同时还需要一并提交电子导入模板。

  汇算清缴

  你准备好了吗?

  企业发生固定资产的装修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快结束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作为企业一年财务收支盈利的最终反映,不仅要求企业既要按会计制度真实反映其财务收支状况,而且还要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总结过往的税务检查案例中发现的问题,广州地税向记者列举了如下案例,解释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注意的费用扣除问题。

  案例:

  某快递企业在2009年购买了一间商业用房作为企业的办公场地,当时房屋的企业所得税法计税基础为100万,企业已作为固定资产按税法规定计提折旧。该企业在2010年至2011年期间,适逢电子商务快速发展,业务量大增,原有的办公场地设置仓库操作区狭小,大量的快件无法及时分解,越积越多,导致爆仓频繁。为了使硬件设施与快速发展的业务量相匹配,同时进一步合理规划办公场地区域设置,企业在2012年对办公场地进行重新规划改建,发生了一笔65万的装修费用,并使该办公场地的使用年限延长了5年。该笔费用能否作为企业的2012年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呢?

  广州地税负责人了解企业的情况后,详细解释具体的税收政策要求: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企业发生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明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也就是说,企业发生的该笔装修费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属于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2012年度企业按照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的金额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广州地税提醒,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已经开始,纳税人关注的各类企业所得税问题可登陆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的网站、广州地税微博发布厅或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2了解详细信息。

  广州地税同时提醒广大纳税人,2012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使用的新表格可登录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www.gzds.gov.cn)进行下载。

微信扫一扫分享资讯
相关推荐
暂无相关推荐
客服服务热线
0573-87127750
周一至周六 8:30-17:00
微信公众号
手机浏览

CopyrightC 2009-2016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潮城人才网 浙ICP备14018872号

地址:海宁市塘南路1号财富大厦1508室 EMAIL:Server@inhn.cn

Powered by PHPYun.

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