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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海政办发〔2015〕47号)

来源: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2015-04-29 作者:潮城人才网 浏览量: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充分发挥企业引育、留用人才主体作用,加快推进转型升级和创新驱动发展,根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要求,就进一步加强企业人才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l:namespace>

  一、鼓励企业引进培育高层次人才。对企业市外正式引进或培育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副高以上职称等高层次人才(正式引进指签订三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且在人力社保部门备案,下同),三年内给予企业当年实际支付薪酬10%奖励,每年限额标准为:院士15万元,国家级重点人才10万元,省部级重点人才6万元,正高职称、嘉兴市级重点人才3万元,博士、副高职称2万元,硕士、海宁市级重点人才1万元;皮革、经编、家纺等我市产业企业每年限额标准可上浮20%

  二、鼓励企业柔性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企业以岗位聘用、项目聘用、兼职聘用等形式,柔性引进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副高以上职称或高级技师的高层次人才以及“海外工程师”,开展技术攻关、技术咨询、工艺改进、人才培养等产学研合作活动,经认定,三年内按照企业实际支付薪酬1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鼓励企业引进紧缺急需人才。对企业正式引进和培育的不具备相应学历和职称,但工作能力强、业绩贡献突出、实际薪酬达到一定标准的人才,经评审,获评“潮乡特支计划”Ⅰ类人才比照博士、Ⅱ类人才比照硕士,给予企业和个人相应奖励。

  四、鼓励企业投资人才项目。对我市非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创业创新领军人才项目满2年(24个月),可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投资人才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鼓励企业通过专业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解决人才开发需求。对通过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正式引进年薪15万元及以上人才的企业,给予实际支付中介服务费20%的奖励,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10万元。

  六、鼓励企业足额规范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5%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足额规范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且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的,给予企业实际支出经费20%的奖励。

  七、鼓励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凡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评价体系经人力社保部门批准通过,市财政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企业通过自主评价或社会化评价等提升在岗职工技能并建立实施技能职务津贴制度的,分别按照企业实际发放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技能津贴30%40%50%给予三年的奖励,奖励限额标准按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分别为每人每月500元、300元、200元。鼓励行业协会开展行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经审核批准纳入政府购买服务内容。

  八、支持企业通过市中小微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留用激励人才。对引进培育符合第一、三、七条的人才并纳入集合年金计划的企业,奖励比例标准可上浮10%

  九、重视企业人才子女入学。对经市委人才办认定的高层次人才、紧缺急需人才和企业正式引进或培育的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或技师以上技能等级以及获评“潮乡特支”等人才的子女,属义务教育阶段的,按照父母居住地或工作地相对就近的原则,由市教育局优先统筹安排入学。

  十、加强企业人才住房安居保障。对符合我市人才公寓租住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人才,可优惠租住市人才公寓;对符合我市人才安居房相关规定条件的人才,给予相应标准面积内以优惠价购买人才安居房(办法另行制定);对企业正式引进或培育以及来我市创办企业的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副高以上职称或高级技师等高层次人才,在海宁首次购买商品住房,给予实际购房价款50%的限额补贴,限额补贴标准为:院士100万元,国家级重点人才80万元,省部级重点人才50万元,正高职称、嘉兴市级重点人才30万元,博士、副高职称(高级技师)15万元,海宁市级重点人才、硕士10万元,第1年发放补贴总额的40%,第23年每年各发放补贴总额的30%

  十一、实行重点产业(项目)企业引进人才个人专项补助。经认定对年薪在15万元以上(含)的创业创新领军人才、重点企业技术创新团队和国际知名设计师团队核心人员,或我市重点产业企业正式引进年薪在30万元以上(含)的核心骨干人才,根据对企业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经营管理等业绩贡献认定,给予最长3年的薪酬补助,具体标准为年薪在15万元以上(含)30万元以下的,给予年薪3%以内的薪酬补助;年薪在3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以下的,给予年薪5%以内的薪酬补助;年薪在100万元以上(含)的,给予年薪7%以内的薪酬补助。重点产业企业奖励名额按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确定。

  十二、健全人才关爱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各级领导干部联系高层次人才制度和优秀人才健康体检疗休养制度。

  十三、附则

  (一)享受对象为我市重点产业领域企业及其引进或培育的人才,重点产业领域根据市政府最新产业政策确定,重点支持我市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和新兴产业培育发展。

  (二)涉及同一人才、团队、单位的同类别奖励、补助、津贴等按就高享受不重复的原则执行,上级文件有具体规定予以配套的奖励资金除外。对当年发生安全生产、群体事件、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企业取消奖励资格。

  (三)奖励补助涉及税收问题按有关规定执行,并实行财务专门核算专项用于企业人才的引进、培养和使用奖励。

  (四)申请人才奖励的企业和个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各项补贴和奖励资金的企业和当事人纳入征信档案,依照有关规定追缴奖励补助资金,企业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个人终身取消享受资格。

  (五)本《意见》自201511日起试行,试行期暂定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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