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海宁市创业创新领军人才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充分发挥项目在创新驱动中的重要作用,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根据《中共海宁市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管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海委办发〔2013〕132号)及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申报和评审认定按照“潮乡精英引领计划”申报评审相应规定执行。
第三条 项目管理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人才办)牵头,市“创业创新领军人才”专项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专项办)承担具体管理职能,项目落户地负责日常联系和跟踪服务。
第四条 对项目实行目标合同管理。项目落户时,由项目落户地、项目实施方、市专项办三方签订《“潮乡精英引领计划”入选项目落户合同书》,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对项目进度目标提出具体要求,作为后期项目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实行项目启动审核制度。项目正常运行(具备项目实施的工作场所、团队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到位、主要设备到位并投入使用)且项目实施企业实收资本达到政府拟资助启动奖励资金总额度50%的,可以向市专项办申领首笔创业启动资金,市专项办收到申请后进行实地考察确认。
第六条 建立项目动态信息管理数据库,记录项目的基本信息、实施进度、奖励资金使用等重要信息。实行项目运行情况月报制度,项目实施方须每月向市专项办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及奖励资金使用情况,月报制度执行情况与项目绩效考核挂钩。
第七条 对在“潮乡精英引领计划”评审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未办理完毕落户手续的项目,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将不再享受“潮乡精英引领计划”有关优惠政策。
第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经评估后,取消领军人才项目资格:
(一)领军人才触犯刑律或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企业注销或项目终止的;
(三)抽取实收资本挪作他用的;
(四)经查实,在本市以外多地注册项目,套取奖励资金的;
(五)项目绩效考核连续两次不合格的;
(六)其他不符合领军人才项目要求的。
第九条 对领军人才项目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由市委人才办牵头,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科学技术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单位成立考核小组,对项目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同时可根据考核需要邀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项目进行财务审计。最终考核结果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由市委人才办公布。
第十条 项目考核期限一般为三年。项目实施每满一年,由考核小组向项目实施企业下达考核书面通知(如项目实施企业提前达成预期进度目标,可随时提出考核申请)。参加考核的企业根据考核要求提交完整的考核材料,考核小组进行综合考核评估后,将考核情况报市委人才办。
第十一条 考核内容分项目投资情况、生产销售情况、团队情况、技术研发情况、项目月报制度执行情况等五个方面及一个加分项,采取量化计分形式,总分值为120分。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及不合格三类,考核得分在90(含)-120分为优秀,60(含)-8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认定为考核不合格:违法违纪行为被查实的(偷税漏税、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环境污染,拒不整改的;不配合市专项办及项目落户地日常管理工作,拒不整改的;不配合绩效考核工作,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考核材料或材料不真实的。
第十三条 项目绩效考核合格的,拨付项目剩余创业奖励资金。考核不合格的,暂停享受“潮乡精英引领计划”各项优惠政策,允许顺延一年再行考核,合格后兑现相应资金;如再次不合格,终止各项优惠政策兑现,并视情追索之前已享受的各项奖励资金。对考核优秀的项目,由相关部门优先推荐申报各类科技人才项目,并能优先享受本市其他各项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合同期满后,如领军人才项目搬离本市区域的,本市有权追索之前已享受的各项奖励资金。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研究解决。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中共海宁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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