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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才公寓租住管理暂行办法》(海政办发〔2013〕8号)

来源: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2013-01-14 作者:潮城人才网 浏览量:

为进一步营造良好的人才安居环境,充分发挥政府人才公寓的积极作用,鼓励各类人才来我市创业创新,根据《中共海宁市委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引进培养创新型人才推动创新发展的政策意见》(海委发〔2009〕45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租住管理原则

  人才公寓作为人才的周转住房,按照“政府主导,只租不售,周转使用”的原则,面向全市各类企事业单位,重点解决企业人才住房困难问题。

  第二条租住对象条件

  (一)在本市企业单位工作的国内外引进人才,同时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可申请租住人才公寓:

  1.在我市依法登记设立的注册纳税企业单位工作。

  2.具有国家承认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含技师以上的技能人才)。

  3.已在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录用或调入手续,并办理人事档案代理。

  4.已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按规定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

  5.在市区(建城区)无住房。

  (二)在我市事业单位工作,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在市区(建城区)无住房;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在我市依法登记设立的注册纳税企业或事业单位工作的,且在市区(建城区)无住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优先入住。

  1.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或入选省151人才工程、入选省级及以上“千人计划”的,获得地(市)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中青年专家、学术技术带头人等荣誉称号。

  2.我市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企业引进的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副高及以上职称或高级技师资格的高技能人才。

  3.落户我市的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重点创新团队核心成员。

  4.根据《关于推动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转型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有关规定,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领域引进的高素质人才。

  5.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批准的其他人才。

  第三条申请租住程序

  (一)符合租住条件的承租人,凭下列有关材料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的镇(街道、开发区)或主管部门负责初审,由用人单位每年一次上报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核。对于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视具体情况,可随时提出申请。

  1.《海宁市人才公寓租住申请审批表》。

  2.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员学历(职称)证书、有效身份证件、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人事代理合同、社会保险缴费证明、住房状况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二)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市社发集团根据租住人条件、房源情况及登记顺序统筹安排人才公寓,与用人单位、承租人三方签订《海宁市人才公寓租住协议》。

  (三)签约租期为一至三年不等,租赁协议采取一年一签,累计租期一般不超过三年。签约期满后如确实需要续租的,承租人须重新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符合条件的可续签租赁协议。

  (四)用人单位或承租人缴纳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后,由市社发集团发放入住通知书,并办理入住手续。

  (五)租金由承租人或用人单位支付,支付办法在租赁协议中明确,承租人员须按有关租赁协议及时缴纳水、电、物业管理等费用。

  第四条租住标准及租金标准

  (一)人才公寓每套限居住1人。

  (二)租金基准价。人才公寓租金基准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市社发集团参照市区(建城区)当年市场租金水平确定租金基准价,基准价一年一定,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公布。

  (三)租金优惠。承租人第一年租金标准按照当年基准价给予40%的优惠,第二年租金标准按照当年基准价给予20%的优惠,第三年租金按照当年基准价标准给予10%的优惠。

  (四)超期租金。超过签约租期,租金标准按高于当年基准价标准100%原则确定。

  第五条监督管理

  人才公寓承租人应按照租赁协议的约定合理使用住房,不享有人才公寓住房收益权、处分权、占有权,不得出借、转租、闲置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止租住:

  (一)以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人才公寓租住权的。

  (二)转租、转借或改变住房用途的,或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居住,或在规定期限内不缴纳租金的。

  (三)承租人由单位、个人或其他方法解决了住房的。

  (四)调离本市或辞职、辞退、自动离职满一个月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的,或在本市变动工作后三个月内未重新办理租住手续的。

  (五)严重违反人才公寓管理秩序,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租赁协议到期的。

  (七)其他根据租赁协议的约定应当停止租住的。

  有前款(一)行为的,即解除租赁协议,责令其退还所租住房,按人才公寓租金基准价补交房租,并永久性取消其申请租住人才公寓的资格。

  有前款(二)行为的,即解除租赁协议,责令其退还所租住房,按人才公寓租金基准价补交房租,并取消其5年内申请租住人才公寓的资格。

  承租人应自接到停止租住通知后15日内搬离人才公寓,逾期未搬离的,从停止租赁通知之日起收取双倍租金。承租人拒不搬离的,市社发集团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承租人所在单位违反租赁协议内容的、或不能积极做好人才公寓租住管理相关配合工作等情况,可取消该单位人员下一年度新申报租住人才公寓资格。

  第六条职责分工

  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才公寓的使用分配和相关规范化管理政策的制定实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人才公寓入住对象的申请、条件认定、审批及与相关部门的协调联系工作;市发改局负责对本办法规定的重点发展的相关新兴产业企业的认定工作;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办法规定的市区(建城区)有无住房的认定工作;市社发集团负责人才公寓的资产管理、人才公寓的日常管理(包括物业管理、安全保卫、卫生保洁、绿化维护及其他服务工作)、租赁协议的签订、办理入住(退租)手续、租金收取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其他管理事项

  (一)用人单位应将承租人聘用变动情况在15天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书面报告。

  (二)市社发集团应将承租人员居住情况每季度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一次。

  (三)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人才公寓的租住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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