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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建设实施细则(试行)》和《海宁市重点创新团队建设实施细则(试行)》(海委办〔2010〕47号)

来源: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2010-05-20 作者:潮城人才网 浏览量:

海宁市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建设实施细则(试行)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大引进和培育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工作力度,着力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切实推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建设的若干意见》(嘉委〔2009〕35号)、中共海宁市委、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引进培养创新型人才推动创新发展的政策意见》(海委发〔2009〕45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引进对象和条件

一般应取得海内外硕士及以上学位,学成后在海内外大中型企业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关键岗位从事研发和管理工作三年(博士学位在海内外工作一年)以上,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自带资金50万元人民币以上)来海宁创业创新的人才(团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际、国内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拥有市场开发前景广阔的高技术含量科研成果。

2.拥有独立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且其技术成果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具有市场潜力并能进行产业化生产。

3.能引领我市皮革、经编、家纺等优势特色产业改造升级,太阳能利用、印刷包装、机械装备、汽车零部件、电子信息等新兴产业发展壮大,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等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现代服务业、生态高效都市现代农业等先导产业快速发展。

4.拥有可形成海宁新的具有良好发展前景产业的重大项目。

二、引进程序

引进领军型创业创新人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可参加嘉兴市统一组织的人才项目申报或直接向我市申报,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公告

每年以市政府名义,通过国内外新闻媒体、网络等向海内外发布招聘公告,组织开展国内外专题招聘会和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与人才洽谈会等引才活动。由市人事局发布领军人才需求目录,建立领军人才信息库。

(二)报名登记

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创新创业人才按要求下载并填写《创业创新申请书》、《创业项目计划书》,同时提供学历学位、创业(工作)经历、资质证明(证书)、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等相关证明材料。由市人事局负责引进领军人才报名咨询联系、网上报名登记和汇总工作。

(三)资格认定和项目初审

1.资格认定。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对申报人员提供的学历学位证书、创业(工作)经历、资质证明(证书)等材料进行审核认定。

2.项目初审。由市科技局负责对申报人员提交的创业计划书及相关材料的具体内容进行初审,对其提交的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等进行审核认定和评估。

3.材料补正。申报材料经资格认定和项目初审后,对需要修正创业计划及补正相关材料的创业项目,限定时间补正,并确定提交评审的创业项目。

(四)项目评审

1.技术评审。由市科技局根据项目评审细则(由市科技局制定),邀请具有国际水平的国内相关专家进行项目技术评审(每个创业投资项目评审专家一般不少于5名),并提出进入综合评审的项目建议名单。

2.综合评审。由市科技局邀请技术、风险投资、行业管理、知识产权、财务管理等专家和相关领导、企业家就项目的创业前景、产业化可行性、创新团队、财务评价等进行评审,并组成答辩组对进入答辩程序的项目进行答辩。经评审、答辩后提出项目分类推荐意见:A类——重点推荐、B类——优先推荐、C类——一般推荐、D类——不推荐。

(五)项目审定和洽谈对接

经市创业创新领军人才队伍和创新团队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组织现场洽谈对接。由项目申报者与我市有关开发区、科创中心、特色产业基地、工业功能区、相关企业等创业载体洽谈,根据洽谈意向确定项目落户地。

(六)签订合同

确定为A类的项目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科技局牵头,在市政府鉴证下,由项目落户所在的创业载体与洽谈成功的创业创新领军人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责任。B类、C类项目由项目落户所在的创业载体负责做好鉴证、签约工作。签约后两个月内A类、B类、C类项目完成公司(企业)的注册登记工作,并按合同规定兑现相关扶持政策。

三、扶持政策

(一)重点推荐(A类)项目

1.公司(企业)注册后一个月内,给予领军人才或团队(每个创业投资项目)15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一年后根据创业项目年度考核评估,企业运作正常且达到《创业项目计划书》标明的有关指标体系,发展势头良好的,再给予150万元创业奖励资金;上述资金包含由市科创中心认定的孵化企业所享受的种子资金。对企业创办后三年内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研发或扩大生产;项目落户地同时提供100平方米左右的周转房,对研发性项目,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工作场所,三年内免收租金。

2.领军人才或团队所创办的企业,符合贷款企业基本条件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市经贸局和财政局审定,可优先推荐相关金融机构给予最高为300万元的无担保信用贷款

(二)优先推荐(B类)项目

1.公司(企业)注册后一个月内,给予领军人才或团队(每个创业投资项目)1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一年后根据创业项目年度考核评估,企业运作正常且达到《创业项目计划书》标明的有关指标体系,发展势头良好的,再给予100万元创业奖励资金;上述资金包含由市科创中心认定的孵化企业所享受的种子资金。对企业创办后三年内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研发或扩大生产;项目落户地同时提供100平方米左右的周转房,对研发性项目,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工作场所,三年内免收租金。

2.领军人才或团队所创办的企业,符合贷款企业基本条件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市经贸局和财政局审定,可优先推荐相关金融机构给予最高为200万元的无担保信用贷款

(三)一般推荐(C类)项目

1.公司(企业)注册后一个月内,给予领军人才或团队(每个创业投资项目)5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一年后根据创业项目年度考核评估,企业运作正常且达到《创业项目计划书》标明的有关指标体系,发展势头良好的,再给予50万元创业奖励资金;上述资金包含由市科创中心认定的孵化企业所享受的种子资金。对企业创办后三年内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研发或扩大生产;项目落户地同时提供100平方米左右的周转房,对研发性项目,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工作场所,三年内免收租金。

2.领军人才或团队所创办的企业,符合贷款企业基本条件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市经贸局和财政局审定,可优先推荐相关金融机构给予最高为100万元的无担保信用贷款

在分别享受上述扶持政策的同时,入选海宁市创业创新领军人才的A类、B类、C类项目还可以享受以下政策:

1.列入中央和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同时享受中央和省的相关政策。

2.同时享受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和《关于加快引进培养创新型人才推动创新发展政策意见》等有关政策。

3.进行创业投资引导。根据项目投资需求,按照《海宁市科技创新风险投资引导基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海政发〔2009〕37文件规定,鼓励和引导风投公司对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团队)设立的初创期科技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进行投资。

4.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团队)创办企业,在融资、税收、土地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所办企业的产品,符合政府采购产品目录和标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同等条件下实行政府优先采购。

5.以技术成果入股投资的,经评估,根据投资方的约定,其技术成果可按注册资本不低于30%、最高不超过70%作价入股。

6.年薪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留市部分,三年内市财政给予全额奖励。

7.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可按同类人员享受我市《关于加快引进培养创新型人才推动创新发展政策意见》中引进到企业的人才生活和购房安家补助(或选择享受按实际购房价格给予50%、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购房安家补助)。

8.支持鼓励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出国(境)参加短期国际学术交流活动,由市人才专项资金有计划给予资助,资助标准视出国经费按70%比例确定,每人每年最高为2万元。

9.领军人才的随迁子女,可自主选择就读学校,或按就近入学原则,由市教育局安排到居住地或父母工作地学区内公办学校就读并享受本行政区域学生就读的同等待遇。

10.领军人才的随迁配偶,属公务员或事业编制身份的,由市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口安置工作,各镇(街道)、开发区及有关部门应主动接收,情况特殊的可以在单位编制限额内“先进后减”,在当年度自然减员中冲抵。其他身份的,原则上由引进单位妥善安排。

11.领军人才及其配偶子女,按我市现行政策规定参加工作地或落户地的各项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权利。用人单位在为领军人才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的基础上,可再购买商业补充保险。

12.领军人才在医疗保障方面享受照顾,由市卫生局牵头制定具体办法。所需医疗资金通过现行医疗保障制度解决,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予以解决。

13.外籍的领军人才及其随迁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公安部批准后,由公安机关为其发放《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对尚未获得永久居留证的,可凭《外国专家证》向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外国人居留许可或25年有效期的多次往返签证。

14.具有中国国籍的领军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自由选择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定居和落户。

四、资金保障

海宁市创业创新领军人才政策兑现资金由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市科技专项资金等承担。

五、其他事宜

1.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科技局、市经贸局、市发改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外经贸局、市招商局、市侨办等部门联合成立海宁市创业创新领军人才专项办公室,承担引进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及优秀创新团队的组织、协调、指导、检查、督促等工作。

2.列入海宁市创业创新领军人才的人选,颁发“海宁市创业创新领军人才”证书,享受相应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社会保障。

3.建立海宁市创业创新领军人才项目年度考核评估制度,由市科技局牵头,负责对落户项目进行年度考核评估。有关职能部门定期考核创业创新领军人才作用发挥情况,如因个人原因未履行协议,经审核取消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4.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协会(联合会)、猎头公司等参与领军人才及其创新团队的推介工作,对在推介(引荐)中取得成效的组织或个人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对推荐的领军人才取得A 类落户项目最高奖励10万元;取得B类落户项目最高奖励5万元;取得C类落户项目最高奖励3万元。

5.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负责解释。原有政策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海宁市重点创新团队建设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引进培养和集聚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切实增强我市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建设的若干意见》(嘉委〔2009〕35号)和中共海宁市委、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引进培养创新型人才推动创新发展的政策意见》(海委发〔2009〕45号)精神,就推进我市重点创新团队建设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对象范围

本细则所称的创新团队一般是指以团队带头人为核心,团队协作为基础,有明确目标任务,依托一定平台和项目,进行持续创新创造并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人才群体。重点创新团队培育和遴选范围为在我市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二、工作目标

2012年,在全市范围内选拔10个左右的创新团队进行重点培育,着力打造5个以上嘉兴市级及以上的重点创新团队,并由此带动各领域建设一批不同层次、方向明确、结构合理、开拓创新、团结合作、特色鲜明的创新团队。

三、遴选申报条件

重点创新团队按企业技术创新团队、科技创新团队等类别分别进行申报和遴选,围绕转型升级,重点实施企业技术创新团队建设。申报海宁市级重点创新团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突出的创新成果和较高的创新水平。学术(技术)水平在同行中具有明显优势,在相关领域已取得较突出的创新成果,或在相关领域显示出明显的创新能力、研发优势和发展潜力。

2.具备一定规模和结构合理的创新团队。应是长期合作基础上形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创新群体,有合理的专业结构、年龄结构、梯队结构,创新团队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团队中45岁以下成员一般不少于1/2。提倡团队成员的学科交叉、专业多样和能力互补。同一团队带头人不得申请两个及以上海宁市重点创新团队。

3.团队带头人具备履职所需的良好素质。具有较高的学术(技术)造诣和创新思想,品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在研究开发群体中有较强的凝聚力。身体健康,有充分的时间和充沛的精力领导团队开展工作

4.团队研究方向符合产业发展要求。创新团队的研究方向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具有良好的市场潜力和产业化前景,或是我市重点发展领域、行业和产业亟需解决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公益技术。主要从事对经济增长、社会进步有重要意义的应用基础研究,或开展有明确的技术路线、能产生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关键技术创新、集成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

5.具备较好的创新平台和创新机制。一般以业绩优秀并有人才梯队的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学科、企业研发中心或产学研合作平台等为依托,具备开展研发的工作条件和环境氛围,有健全的创新管理机制和激励机制。团队带头人及成员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项目研究工作。

6.具备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创新团队及其所在单位应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社会认可度较高,能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四、遴选程序

重点创新团队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遴选:

1.申请。创新团队所依托单位如实填写《海宁市重点创新团队申报表》,附相关证明材料,报所在镇、街道或市直属有关单位。

2.推荐。镇、街道或市直属有关单位根据海宁市重点创新团队的推荐标准和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遴选条件的向市相关专项办公室推荐。

3.初选。市人事局、市经贸局牵头成立海宁市重点企业技术创新团队专项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市科技局牵头成立海宁市重点科技创新团队专项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分别组织对相应团队申报材料的初审,确定初选对象。

4.评审。各专项办负责制定具体评审操作细则,由相关领域业务专家和管理专家以及市级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评审委员会,评选产生海宁市重点创新团队建议名单,报海宁市创业创新领军人才队伍和创新团队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5.审定。经海宁市创业创新领军人才队伍和创新团队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将海宁市重点创新团队建议名单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如无异议,由市委、市政府命名为“海宁市重点创新团队”。海宁市重点创新团队一个管理周期一般为3年。

五、政策扶持

对经认定的海宁市重点创新团队,根据评选条件,推荐参加嘉兴及以上重点创新团队的遴选,并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创新资助。经认定,对获得重点创新团队及其项目给予创新资助,其中,获得省级及以上创新团队的,市财政按1∶0.5比例给予配套资助;获得嘉兴市重点创新团队的,给予30万元资助;获得海宁市重点创新团队的,给予15万元资助。同时获得嘉兴市和海宁市创新团队称号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

2.安家购房补助。重点创新团队核心成员可按同类人员享受我市《关于加快引进培养创新型人才推动创新发展政策意见》中引进到企业的人才生活和购房安家补助;未购买商品住宅的,重点创新团队所依托单位提供100平方米左右的周转房或申请人才公寓解决,市财政给予三年周转房租金补助。

3.年薪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重点创新团队核心人员,其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留市部分,三年内市财政给予全额奖励。

4.支持鼓励重点创新团队核心成员出国(境)参加短期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市人才专项资金有计划给予资助,资助标准视出国经费按70%比例确定,创新团队每年最高为4万元。

5.重点创新团队核心成员在家属就业、子女就学、落户定居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

六、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负责解释。原有政策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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