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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海宁市委 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引进培养创新型人才推动创新发展的政策意见》(海委发〔2009〕45号)

来源: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2009-10-15 作者:潮城人才网 浏览量:

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转型升级,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推进经济转型升级中充分发挥人才保障和支撑作用的意见》(浙委办〔2009〕1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市进一步深化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创新型人才引进培养,推动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明确加快引进培养创新型人才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省委“两创”总战略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决定》,围绕加快“三市”建设、实现“两个率先”总目标,突出服务经济转型升级这个重点,充分发挥党委政府的主导作用和用人单位的主体作用,确保创新型人才引进培养工作取得新突破,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二)总体目标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新需求和现有人才队伍的状况,重点引进培养我市高新技术行业和重点优势行业、现代服务业等优先发展的产业领域急需的各类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力争到2012年,实现高层次创新型人才有较大幅度增长,全市引进海内外领军人才10名,副高职称或硕士学位以上高层次人才300名,完成3000名创新型专业人才的培养,使全市创新型人才的供给总量、结构和素质基本适应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和发展模式转型需要。

  (三)适用对象范围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国家级有知名度的高级专家(指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获国家科学技术奖前两位完成人;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和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入选专家)。

  3.浙江省特级专家或条件相当的高级专家;获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获得中华技能大奖的高技能创新人才。

  4.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浙江省“151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培养人选。

  5.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具有高级技师资格的高技能人才;嘉兴市级以上突出贡献人才。

  6.具有硕士学位专业人才;嘉兴市级以上学术技术带头人。

  7.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或具有技师资格的高技能人才。

  8.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学位的应届高校毕业生。

  9.其他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所急需的重点领域、关键岗位的紧缺人才。

  二、提高引进人才的生活和购房专项补助

  (四)对引进人才实施生活补助。符合本《意见》第(三)条适用对象范围相应条件,由我市企事业单位正式引进,已办理录用和调入本市手续,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给予生活安置补助,按比例分三年兑现。具体标准如下:

  1.引进到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下同)人才生活补助标准为:第1至第3类对象补助10万元;第4类对象补助5万元;第5类对象补助4万元;第6类对象补助3万元,其中“具有硕士学位专业人才”仅限“211工程”院校毕业生。

  2.引进到企业的人才生活补助标准为:第1类对象补助50万元;第2类对象补助30万元;第3类对象补助20万元;第4类对象补助8万元;第5类对象补助6万元;第6类对象补助4万元;第7类对象补助2万元;第8类对象补助1万元。

  (五)对引进人才实施购房安家补助或享受引进人才安置房政策。符合本《意见》(三)适用对象范围相应条件由我市企事业单位正式引进,并与引进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在本市范围内首次购买商品住宅的,凭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或房产证给予一次性购房安家补助,具体标准如下:

  1.引进到事业单位人才购房安家补助标准为:第1至第3类对象补助20万元;第4类对象补助10万元;第5类对象补助8万元;第6类对象补助5万元,其中“具有硕士学位专业人才”仅限“211工程”院校毕业生。

  2.引进到企业的人才购房安家补助标准为:第1类对象补助50万元;第2类对象补助30万元;第3类对象补助20万元;第4类对象补助12万元;第5类对象补助10万元;第6类对象补助8万元。

  申请购房补助时,实际购房款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购房价补助。购买人在服务期(合同期)内不得将购买的房屋出售、转让、出租或改变住宅用途;如不满服务期调离本市的,按其不足服务期的月数,根据协议按每月递减的比例将购房补助费余额退还,转入人才开发专项资金账户。

  3.引进人才安置房政策和海宁市人才公寓入住办法另行制定。

  (六)对引进的紧缺人才实施一次性补助。符合本《意见》(三)适用对象范围第9类的对象根据其实际创造的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况,经相关部门认定后,给予5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生活和安家补助,引进对象同时符合上述第(四)条和第(五)条补助政策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补助。

  三、加大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的创业扶持力度

  (七)积极实施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集聚计划。围绕我市重点优势产业提升中重大难题的突破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每年引进和培育2名左右的领军人才和1~2个创新团队,引领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队伍建设,逐步形成与海宁跨越式发展相适应的高层次人才链。

  (八)加大对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的扶持力度。对符合上述第(七)条所指产业范围的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带团队的领军人才及其以领军人才为核心的创新团队,经专家评审认定后,可享受以下政策方面的扶持:

  1.市财政给予50万元~3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工作场所和不少于100平方米公寓住房,三年内免收租金;

  2.所开发项目符合科技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可按规定给予科研项目经费补助,同时在创业风险投资、贷款担保等方面给予支持;

  3.对获得省认定的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由市财政按1∶0.5的资金配套奖励;对获得嘉兴市认定的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按嘉兴市《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建设意见》的有关政策执行。

  四、积极引导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向企业集聚

  (九)对企业正式引进符合本《意见》第三条适用对象范围内人才、并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一年以上的,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其中:引进第1类对象按每人3万元奖励;第2类对象按每人2万元奖励;第3类按对象每人1万元奖励;第4类对象按每人8000元奖励;第5类对象按每人5000元奖励;第6类对象按每人3000元奖励;第7类至第8类对象每人2000元奖励。

  (十)对“柔性”引进到我市企业单位工作的人才,在人事部门办理《海宁市外来人才聘用证》,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协议的,每满一年给予补助,具体标准为:“柔性”引进的第1类对象补助每人1.5万元;第2类对象每人1万元;第3类对象每人8000元;第4类对象6000元;第5类对象4000元;第6类对象2000元的奖励,补助最多不超过三年。

  (十一)鼓励企业引进国外智力。凡申报并被批准立项的引进国外智力项目,经有关部门认定后,每完成一项给予申报单位1万元~10万元的奖励,主要用于国外专家来华生活补助。

  (十二)对引进到我市工作的海外留学人才,经人事部门办理录用手续的,按同类人员同等待遇实行生活和购房安家补助。同时,支持海外留学人才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来我市进行成果转化和创业。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科技含量较高,并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市科创中心孵化项目(企业)的高新技术项目,可给予50万元以下的种子资金支持,同时在孵化期内(3年)给予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房租补助。

  (十三)充分发挥“高校大学生实习基地”引才择业的平台作用,实习基地接收由市人事局推荐的实习生实习的,给予实习基地一定的经费补贴,标准为:博士按每人每月800元,硕士按每人每月500元,本科生按每人每月300元,补贴期最长为6个月。补贴经费待实习结束后由市人事局核拨给实习基地,实习期间给予的实习学生生活费标准及其他待遇,由实习基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十四)鼓励企业与高校、研究所共建研发机构,对来我市企业研发机构开展科研活动的博士研究生或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专家,一年内实际工作在1个月以上,并完成研究计划目标或取得成果的,按实际服务期限给予生活补贴,标准为每月20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为6个月。

(十五)企业每成功申报1家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市财政一次性补贴10万元。每招收一名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间,每月给予博士后2000元的技术津贴。博士后研究期满后,留海宁工作的,经市人事部门认定,三年内按比例分年给予总额20万元的补贴,但不再发放引进人才生活补助和购房补助。

  (十六)积极鼓励企业人才参加继续教育。由企业选送参加继续教育、并取得相关学历、学位后继续与所在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合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标准为:博士学位1万元、硕士学位8000元。

  (十七)对由市专家服务中心(浙江省博士后海宁科技开发基地办公室)组织邀请来我市开展技术咨询等短期智力交流活动的有关专家、教授、博士,在考察调研项目、交流活动期间,每人每天给予500元~800元的生活补助。

  (十八)支持企业加快引进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对引进聘用的符合本《意见》第(三)条所指第1类至第5类以及第9类的对象,年薪15万元以上的创新型人才和12万元以上在研发或生产岗位上的高级技师,在聘期内,市财政按其上一年度个人所得(工资薪金)而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留市部分给予70%奖励。

  (十九)鼓励和支持事业单位各类人才到企业创业创新。对到我市各类企业,从事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高级管理等工作的事业单位各类优秀人才,经本单位同意,报人事部门备案,其人事关系5年内可保留在原单位,由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单位部分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同时允许其回原单位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其在企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期间的业绩,可作为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允许事业单位为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人员提前办理退休手续,鼓励其到企业工作。

  (二十)鼓励国内外知名猎头公司和人才咨询机构来我市开展业务。对新引进的知名专业人才中介机构(人才猎头),并在服务海宁人才引进和培养方面作出较大贡献的,给予表彰奖励。

  五、优化人才创业成长环境

  (二十一)重视做好引进对象子女就学工作。凡符合本《意见》第(三)条适用对象范围第1类至第5类以及第9类引进对象的子女,引进一年内可自主选择就读学校。第6类至第7类引进对象的子女,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引进一年内按就近入学原则,由教育部门安排到居住地或父母工作地学区公办学校就读。引进对象单位应及时将需要解决引进对象子女就学的申请、人事部门录用证明等报市教育局。

  (二十二)妥善安排引进人才家属就业。凡符合本《意见》第(三)条适用对象范围第1至第5类以及第9类正式引进人才的随迁配偶,属公务员或事业编制身份的,由市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口安置工作,各镇(街道)、开发区及有关部门应主动接收;其他身份人员原则上由引进单位负责安排,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积极协助推荐就业。

  (二十三)建立健全联系、关爱机制。建立各级领导干部联系创新型人才制度,定期听取其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帮助协调解决其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关心创新型人才和市级拔尖人才身心健康,每年由市有关部门为其组织一次体检。

(二十四)对入选的嘉兴市级以上学术技术带头人实施奖励。凡入选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在管理期限内第一、二层次的人员(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和省级优秀人才)分别给予每月1000元、800元奖励;列入嘉兴市专业技术带头人的,在管理期限内给予每月500元奖励;列入嘉兴市专业技术带头人后备人才的,在管理期限内给予每年2000元奖励。以上奖励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奖励。  

(二十五)定期组织开展海宁市突出贡献人才等各类优秀人才和人才工作先进单位评选活动,表彰奖励各类创新人才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所做出的特殊贡献。评选活动每两年举行一次,由市委、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对获得嘉兴市及以上突出贡献人才奖的进行追加奖励,其中嘉兴市级5000元、浙江省级2万元、国家级5万元。

  (二十六)鼓励各镇(街道)、开发区建造人才公寓,凡经市发展和改革局批准立项、市人事局审核同意建造的人才公寓,可享受土地行政划拨、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免交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优惠政策,同时市财政给予总投资10%的配套资金补助。

  (二十七)对参加省、嘉兴市组织的人才招聘活动或本市组织的赴外地人才招聘活动的单位,视不同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二十八)设立“招才引智奖”,对引进人才和引进智力成绩突出的镇(街道)、开发区及相关部门(单位)进行奖励。

  六、加强对引进培养创新型人才的组织领导

  (二十九)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引进培养创新型人才、推动创新发展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事局、市科技局、市经贸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建立相应的协调小组,统一研究、协调、解决相关重大事项,并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负责审定紧缺型人才和领军人才及其创新团队遴选评价认定等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三十)落实人才开发资金保障。市政府设立“人才开发专项资金”,市财政每年安排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各镇(街道)、开发区也应根据各自的实际,突出重点,加大人才开发资金的投入。

  七、其他

  (三十一)为整体推进人才队伍建设,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意见》有关条款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建设办法》。

  (三十二)本《意见》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三十三)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有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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