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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的公告

来源:海宁市人社局 时间:2017-07-07 作者:潮城人才网 浏览量:
关于调整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的公告

各位灵活就业人员:

根据省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6]48号)、《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有关事宜的通知》(海政发〔2017〕31号)等精神,从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从2017年7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我市2016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650元的80%、90%、100%三档确定,缴费比例为18%。具体为:第一档921元/月(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670元/月),第二档1004元/月(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753元/月),第三档1088元/月(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837元/月)。参保人员可自行选择,也可以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划入市民卡个人医保账户金额为:35周岁以下每月97.65元,35周岁(含)至45周岁人员每月111.60元,45周岁(含)至退休(职)每月125.55元。

3、参保人员缴费时请注意以下事项:

(1)参保人员从7月份起根据上年度选择的缴费档次,按新的标准从签约银行账户中扣缴,不需另行办理手续。参保人员若从7月份起要改变原缴费档次的,必须于2017年7月20日前到所在镇(街道)人力社保站社保或社保中心窗口办理变更手续。

(2)原参保人员在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同时,如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需填写《海宁市中途参加2017年度居民医保申请表》,经户籍所在地村(社区)确认后,到镇(街道)人力社保站社保窗口办理变更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手续。

(3)参保人员应确保每月20日前签约银行账户中足够的余额。参保人员若不按时足额缴费,导致社会保险缴费中断,影响基本养老和医保待遇的,由参保人员自行负责。请各位参保人员及时检查签约银行账户内的资金情况。

海宁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

2017年7月7日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

(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

标准

缴费档次

养老金额

医疗金额

合计金额

一档(3720)

670元/月

251元/月

921元/月

二档(4185)

753元/月

251元/月

1004元/月

三档(4650)

837元/月

251元/月

1088元/月

灵活就业人员划入个人医保账户金额

(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

年龄范围

每月划入金额

全年合计

35周岁以下

97.65元

1171.80元

35周岁-44周岁

111.60元

1339.20元

45周岁-退休

125.55元

1506.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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