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八妇女节公司未放假而是安排了工作,
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吗?
实务中对这个问题存在一定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妇女节也是法定节假日,理应支付加班费。
妇女放假半天的规定,出自国务院出台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三条规定,三八妇女节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因此妇女节属于法定假日。
休假待遇:《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中规定,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休假范围:一般来说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女职工。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无需支付,实务中这种观点占主流,依据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8号)中的答复,关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工作,如何计发职工工资报酬问题。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中关于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so,如果你主张加班费,用人单位又愿意给,自然没有问题。
单位是否有义务在妇女节给职工发福利?
用人单位没有发放妇女节福利的法定义务,但是如果集体合同、劳动合同里面有约定,或者规章制度里面有规定,应该按此约定、规定处理。
单位发的福利是否计入工资总额?
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第四条规定: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其中并不包含福利费用。
该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因此,用人单位在“妇女节”向女职工发放的福利不计入工资总额。
来源:HR圈内招聘网(hrjob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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