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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岗后仍可申请职业病工伤认定

来源:健康报记者:孔令敏 时间:2013-05-06 作者:潮城人才网 浏览量:
  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自2011年1月1日实施后,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了一些问题。为了更好地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前发布《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自即日起施行。

  “因工外出”应为单位指派

  《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对此,《意见》提出,这里的“因工外出期间”认定,应当考虑职工外出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指派的因工作外出,遭受的事故伤害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

  保障离岗职工工伤待遇

  针对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人员,《意见》规定,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符合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条件的,按就高原则以本人退休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或者确诊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养老金为基数计发。

  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按《条例》规定应以本人工资作为基数享受相关待遇的,按本人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前12 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计发。

  这两类职业病人员被认定为工伤后,其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中明确的用人单位,在该职工从业期间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按《条例》的规定,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相关项目和标准支付待遇。

  多次工伤待遇按最高伤残级别发放

  《意见》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符合相关规定领取相关待遇时,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同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应按《条例》相关规定支付,不得采取将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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