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6年度海宁市失业保险
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各有关企业:
根据《关于做好海宁市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海人社〔2016〕27号)精神,现就做好2016年度我市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企业
对采取多种措施稳定就业岗位、不减员或少减员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简称“稳岗补贴”,下同)。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一年以上;
一年以上指的是申请享受当年度补助时2015年缴费记录大于或等于一个月,且2016年缴费须满一年。
2.年度企业裁员率(岗位流失率)低于海宁市城镇登记失业率;
年度企业裁员率(岗位流失率)=(2015年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月平均参保人数-2016年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月平均参保人数)÷2015年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月平均参保人数×100%;
城镇登记失业率为我市2016年的城镇登记失业率,以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社会公布的数据为准,2016年末我市城镇登记失业率为2.90%。
3.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二、资金补贴
对符合上述政策范围和申请条件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2016年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三、实施程序
(一)企业申报
符合条件的企业在2017年5月至6月向企业所在的镇(街道、开发区)人力社保站申请稳岗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1.《海宁市企业稳定岗位补贴申请表》(附件);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稳岗补贴,逾期该年度不再享受。
(二)镇(街道、开发区)人力社保站初审
各镇(街道、开发区)人力社保站对企业申请稳岗补贴的条件和申报材料及时初审,其中企业职工人数要与社保系统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进行比对,失业保险缴费额以地税返回数据为准,同时将稳岗补贴信息录入就业服务信息系统。
(三)市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审批
市人力社保部门将各镇(街道、开发区)人力社保站上报的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名单、补贴金额等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审批,并将拟享受名单在人力社保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市财政局。
(四)财政核拨
市财政局将所需资金划拨至市就业管理服务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由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拨付至企业账户。
(五)企业使用补贴
申报企业收到补贴后,应严格按照海人社〔2016〕27文件规定使用补贴资金,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对企业弄虚作假套取稳岗补贴的,一经查实,收回补贴资金,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作出处理。
四、其他事项
各镇(街道、开发区)要加强配备属地惠企政策的宣传,配备专职人员,认真做好企业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确保稳岗补贴政策的有效落实。
联系电话:89232732 87223654
业务交流群号:548161261
附件:企业稳定岗位补贴申请表
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4月24日
附件
编号:
海宁市企业稳定岗位补贴申请表
(盖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
社保编号(五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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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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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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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帐号 |
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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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情况 |
2016年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月平均人数 |
2015年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月平均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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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流失数 |
裁员率(流失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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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年度实际 缴费金额 |
欠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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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 实施兼并重组企业 □ 化解产能过剩企业 □ 淘汰落后产能企业 □ 其他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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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由初审部门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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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月平均人数 |
2015年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月平均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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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流失数 |
裁员率(流失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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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年度实际 缴费金额 |
核定享受稳岗 补贴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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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社保站初审(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市就业管理服务处审核(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市人力社保局审批(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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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月平均人数按照企业每月缴纳失业保险缴纳人数相加的总和除以参保月数;
2. 岗位流失数=2015年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月平均参保人数—2016年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月平均参保人数;
3.年度企业裁员率(流失率)=(2015年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月平均参保人数—2016年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月平均参保人数)÷2015年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月平均参保人数×100%;
4. 申请年度缴费金额是指申请企业及其职工2016年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
5.裁员率(流失率)保留小数点后三位;
6.本表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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