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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我是不是签了卖身契?

来源:网上收集 时间:2012-06-28 作者:潮城人才网 浏览量:

  2004年7月,某餐饮集团与吴力签订聘用协议,约定吴林为公司顾问及区域副总经理,负责某菜系菜的开发研究、菜品创新以及厨艺人员的培训。由于该职位掌握公司的核心商业机密,因此合同特别约定:“除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吴力不得在聘用期内无故离职,否则承担500万元经济损失。”与巨额违约金相对应的是,公司给其提供30万元的年薪,230平方米住房一套,雅阁轿车一辆,除此还许诺丰厚的年终奖和提成。


  但在2005年6月底,吴力在没有得到公司允许的情况下,单方面离职。公司遂于当年8月30日以吴力无故离职为由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吴偿付违约金250万元。吴力称,2005年5月他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报告,公司签字同意,因此不是无故离职。同时他还认为,当时的聘用协议本身是不公平的,约定的500万元违约金远远超过了他的承受能力,等于签了卖身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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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邓景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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