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8月,某医疗器械公司与吴先生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在质量保障部门从事管理。合同约定吴先生享有接受培训、分房等特殊福利待遇,若解除合同,去同行就业的,则应支付20万违约金。相应的公司除支付吴先生每月工资外,每年给付吴先生一年工资标准的额外补偿。合同签订后该公司立即派吴先生质检人员培训,并在其参加完培训后将其任命为质保部经理。
一天,吴先生忽然不辞而别。公司两年的工资、培训费、各种福利无论如何也有8万多元。原来吴先生被竞争对手挖走了。
判决结果是:
竞业禁止协议有效,但是用人单位没有实际履行额外补偿金的给付。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商业秘密、竞业禁止及必须服务期等专项协议,但用人单位必须自觉按照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只有这样,当劳动者擅自离开单位从而侵害到公司的合法权益时,单位才可以运用法律武器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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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邓景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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