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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海宁市人社局 时间:2017-05-09 作者:潮城人才网 浏览量: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根据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6部门《关于转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嘉人社[2016]8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参保范围和对象。我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及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注册地在我市的建筑施工企业中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方式参加工伤等社会保险。项目地在我市且不能按用人单位方式参保的人员,应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在项目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期限从参保之日起,至项目办理竣工合格验收手续之日终止。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相关行业企业及其建设工程项目参照执行。为分散建筑施工企业工伤风险,鼓励企业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基础上办理商业补充工伤保险。

二、明确缴费基数和费率。建筑施工企业以用人单位方式参加工伤保险的,按规定的行业工伤基准费率及浮动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建筑施工企业按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统一缴纳,以总造价(施工项目合同总金额)的1‰为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建筑施工企业应在与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分包合同时,签订《建设工程项目代缴工伤保险费协议》。对原已取得施工许可证但尚未竣工的建设项目,可按照本通知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费根据施工项目合同总金额及未履行合同期确定。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率将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等因素适当浮动,由市人力社保部门调整公布后实施。

三、明确参保缴费办法和流程。建筑施工企业以用人单位方式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缴费按原办法执行。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采用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由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缴费的办法。具体流程如下:

1.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签订后,由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填写《海宁市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申报表》,并凭项目施工合同(属招投标项目的,需随附中标通知书)向市地税局一次性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

2.市地税局根据项目施工合同和《海宁市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申报表》等资料,按建设工程项目总造价和相应的工伤保险费率收缴工伤保险费用,并出具相应的缴费凭证。

3.建筑施工企业持市地税局出具的缴费凭证和项目施工合同等资料,填写《海宁市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人员申报表》(参保单位按“施工总承包单位 建设项目”名称确定)后向市社保中心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4.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市地税或社保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相关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四、加强建筑业施工人员动态实名制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及时向市社保中心为进场施工的全部应保人员办理参保手续。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对项目施工期内的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在项目施工过程中人员有增减变动的,应及时向市社保中心办理增减变动申报手续,未办理人员变动申报手续的,相关人员的工伤待遇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建设工程项目延期的,应在施工合同到期前,到市社保中心办理备案手续,工伤保险关系相应顺延,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合同期外的工伤事故不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

五、明确建筑业工伤保险责任主体和保障范围。职工劳动关系所在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属于专业工程分包企业或者劳务分包企业,工伤保险基金依据其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分包合同,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待遇,由施工人员劳动关系所在专业工程分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承担。按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使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六、明确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支付。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市人力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施工总承包单位应配合用人单位申请工伤并提供相关材料。为简化认定程序,对于发生在工地内的事故,应同时提交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工伤认定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按规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后,其工伤职工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享受工伤待遇。工伤待遇中需按本人工资为标准计发待遇的,统一按照工伤发生时上年度浙江省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核定。

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部,要认真落实《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如实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切实强化施工安全管理,规范劳务用工行为,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做好工伤预防各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切实保障一线建筑工人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权益。

本意见自2017年 5月1日起施行。


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海宁市财政局

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海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海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海宁市总工会

201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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