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宁市家政服务网络平台认定和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宁市家政服务网络平台认定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本办法实施。
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3月1日
海宁市家政服务网络平台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营造公平、诚信的交易环境,引导海宁市家政服务网络平台的健康发展,强化家政服务促就业、惠民生的作用,根据《关于支持家政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试行)的通知》(海政办发〔2016〕138号)、《关于大力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扶持办法》(海政办发〔2016〕24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家政服务网络平台是指在海宁市行政区域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围绕家政服务,从事第三方交易平台运营并为交易双方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市人力社保局是海宁市家政服务网络平台的组织管理机构,会同市财政局、商务局等相关部门,负责评估认定、政策落实、考核管理等工作。其职责是:
1.组织征选海宁市家政服务网络平台;
2.对参选平台进行初核,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初审,确定一家网络平台进行预授牌;
3.会同相关部门对相应网络平台进行验收认定、政策落实及考核管理。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申报海宁市家政服务网络平台的主体须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1.依法成立的法人单位;
2.有与从事的业务和规模相适应的硬件设施,保障交易正常运营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和安全环境;
3.有与交易平台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
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和《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5.企业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依法经营,依法纳税,具备完善的技术、质量和财务等管理制度;
6.在海宁市家政服务信息领域内有良好的市场前景,验收时须达到以下要求:
(1)入驻平台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企业,是指与家政服务员建立劳动关系,并将其派遣到家庭、医院、养老服务机构等提供家政服务的独立核算企业,包括婴幼儿照料机构(托儿所)、孕产妇照料机构等;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是指经民政部门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生活性服务的专业机构)20家以上,有交易记录的10家以上;
(2)验收认定前6个月平台完整订单量达到平均100单/月,成交额达到平均20000元/月。
8.企业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参加海宁市家政服务网络平台公开征选,获预授牌的家政服务网络平台,条件成熟后可申请认定为海宁市家政服务网络平台。
第六条企业在申报认定海宁市家政服务网络平台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海宁市家政服务网络平台验收申请表的纸质文档(附件);
2.家政服务网络平台运行报告;
3.企业简介和企业主营业务情况简介;
4.必备附件(复印件):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经营场地证明;
(3)至少6个月的企业财务报表;
(4)网站备案表;
(5)现有在职员工社保缴纳证明;
(6)家政服务企业(含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入驻协议;
(7)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认定材料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如是复印件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第七条评审流程
海宁市家政服务网络平台按照申报、初审、验收、公示、认定的程序进行。
1.申报。企业向市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2.初审。市人力社保局进行材料初审。
3.验收。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商务局等市级相关部门进行验收评审。
4.公示。对拟认定为海宁市家政服务网络平台的,进行公示。
5.认定。经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海宁市家政服务网络平台,并正式行文、授牌。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市人力社保局对认定的海宁市家政服务网络平台进行动态管理,进行不定期考核,考核采用书面审查、实地考察、网络抽检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考核不合格的,限期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能达标的,取消其海宁市家政服务网络平台的资格。
第九条 符合以下情形的,取消其海宁市家政服务网络平台的资格:
1.违法违规经营;
2.平台经营不善;
3.不能按市人力社保局要求为海宁市家政服务企业(含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提供有效服务,或服务能力较弱的。
第十条 预授牌后三年内必须申请验收。经认定的家政服务网络平台,享受家政服务一次性建设补助、服务订单补助。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海宁市家政服务网络平台验收申请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网络服务平台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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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或域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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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运营主体企业 |
法人代表(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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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时间 |
注册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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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入资金 |
集聚家政企业 |
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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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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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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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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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就业管理服务处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市人力社保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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