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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离职遭到拒绝职工损失单位承担

来源:劳动午报 时间:2012-05-23 作者:潮城人才网 浏览量:

  张先生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现在合同已经到期。他准备去另一家公司就职,可该公司不给他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造成了他无法到新公司上班。张先生提出疑问,因为合同到期,单位没办中止手续产生的损失,单位应该赔偿吗?

  法律人士解答:《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否则,应按该法第89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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